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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国石油大学(北京)学生会章程修正案(草案)》

时间:2019-07-08 23:20:13    下载该word文档

关于《中国石油大学(北京)学生会章程修正案(草案)》

各位代表:

我受中国石油大学(北京)第二十次学生代表大会筹备委员会的委托,向大会作关于《中国石油大学(北京)学生会章程修正案(草案)》的说明。 现行《中国石油大学(北京)学生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于2003共青团中国石油大学(北京)代表大会通过并公布施行。章程作为规范我校各级学生自治组织的根本性文件,是各级组织开展各项工作的基本依据。自2003年共青团中国石油大学(北京)代表大会开展以来,我校各级自治组织在校党委的领导和校团委的指导帮助下,认真贯彻执行章程规定,不断深入学习理论知识,完善组织章程制度,提高自身工作能力,保持队伍的先进性,为维护学生权益、丰富校园文化工作开创了新的局面。

随着学生工作的深入与发展,各级学生自治组织也面临着新的问题和挑战,目前的《章程》中有部分内容明显落后于时代的发展,不能适应现实的需要,亟待修改完善。与此同时,现行《章程》中任然存在一些有待规范的技术性问题,影响了《章程》的全面贯彻和顺利实施。近两年,各级学生组织特别是校学委会及全体学生委员会议的工作,为章程的修改工作奠定了一定的理论和实践基础。基于上述理由和条件,第二十次学生代表大会筹备委员会成立了章程修改委员会,广泛吸收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为科学、有效、规范的修改章程做了大量的筹备工作,形成了《中国石油大学(北京)学生会章程修正案(草案)》。

此次修改过程中,我们深入研读了章程,并通过网络征集、代表走访、学术论证讨论会和就教师指导等多种方式广泛征集了各方面意见和建议,发现章程中存在诸多不符合实际情况的条款和规定,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我校各级学生自治组织科学化、规范化、民主化进程。

因此,我们在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和方针政策的前提下,以保持章程主要精神和基本内容的稳定性为原则,依据有关文件精神,基于我校学生自治组织的改革成果与实践经验,参照宪法及相关法律的表述和《中国石油大学(北京)学生委员会工作条例》中具有前瞻性的规范,在广泛征集各方的合理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对章程的具体规定做出了部分补充和修改,使章程更加适应新形势的要求和学生自治组织工作的新需要。

下面就章程修正案草案的主要内容作具体说明:

第一、调整条款语句顺序,要更加强调“学生主体”思想

章程序言第四自然段关于学生工作目标为“丰富校园文化、维护学生权益、联系学校与学生、参与学校建设”的规定修改为“维护学生权益、丰富校园文化、联系学校和学生、参与学校建设”。章程第七条第一款第三项,关于本会基本任务的规定,顺序调整为“发挥联系学校和广大同学的桥梁和纽带作用,维护广大同学的正当权益,反映同学的意见和要求,参与学校有关学生事务的民主管理”。修改的部分强调了对学生权利的维护,突出了“全心全意位同学们服务”的工作宗旨,着重体现了学生的主体地位。

第二、增加最新精神指示,更契合社会时代要求

章程第七条第一项中“坚持科学发展观,引导广大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社会主义荣辱观,不断提高政治素质和思想觉悟。”改为“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引导广大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践行社会主义荣辱观,不断提高政治素质和思想觉悟。”自党的十七大召开之后,党在理论上的重心,已经由认识和坚持科学发展观转向了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因此,改为“深入贯彻落实”,既体现了与时俱进的工作要求,又有利于在实际工作中进一步发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统揽全局的作用。对于“践行社会主义荣辱观”一处的修改,着重强调了实践的重要性,同时也契合了求真务实的社会时代要求。

章程第七条第二项是学生会的基本任务,其中第二项增加了“弘扬志愿者精神”这一基本要求,即是落实“奥运遗产凝存计划”关于继承奥运遗产,弘扬奥运志愿精神“的倡导的一种响应,因而充分体现了这项要求的根本性和时代型的特征。

第三、降低程序启动门槛,更利于维护同学权利

章程第十四条第四项、第十七条第六项分别规定了会员和学生代表有权联名向学生代表大会,向校学生委员会(校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提出罢免和撤换校级学生自治组织中除校学生委员会主任委员和校学生会主席以外的不称职的学生干部的建议。原章程中规定会员必须是一百人以上联名,学生代表必须是五十人以上联名才能行使对学生干部的罢免权,但各方面的调查和论证结果表明,此项规定对于人数的限制过于严苛,使罢免程序的启动受到阻碍。经过修改,章程将提请罢免的会员人数限定在50人以上,代表人数限定在30人以上,这既符合对罢免程序启动工作严肃性和慎重性方面的要求,又使启动工作变得更为便捷流畅。

值得一提的是,章程修改委员会员在本次章程修改过程中,得到了来自学生组织、学生代表、热衷学术研究的同学和相关专业的老师等多方面的大力支持和关注,在此我们谨对老师及同学们对于章程修改做出的努力致以深深的谢意。

本章程在反复修改的过程中已日趋成熟和完善,为使今后的章程修改工作能够更加顺利高效的开展,我们在此仅提出以下三点建议:

第一、今后对章程的修改工作需更加谨慎,尽量避免频繁或较大幅度的修改,以保障章程的权威性和稳定性;

第二、建议学生委员会在学生代表大会通过章程修改草案后,及时将新修改得章程文本予以公布,以扩大其在学生中的影响力并促进各级学生自治工作顺利开展;

第三、对章程的修改务必做到理论与实际相结合,充分考虑现实工作中的可行性,努力提高学生委员和学生代表对章程的执行力和宣传力。坚持全心全意为同学服务的宗旨和与时俱进的指导思想不变,积极推进校园民主建设的进程。

以上是关于《中国石油大学(北京)学生会章程修正案(草案)》的说明,请各为代表予以审议。

第二十次校学生代表大会筹备委员会

20081026

中国石油大学(北京)学生会章程修正案(草案)

第一条 章程序言第四自然段:“丰富校园文化、维护学生权益、联系学校与学生、参与学校建设。“修改为:”维护学生权益、丰富校园文化、联系学校与学生、参与学校建设。

第二条 章程第七条第一项:“坚持科学发展观,引导广大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社会主义荣辱观,不断提高政治素质和思想觉悟。”修改为:“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引导广大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践行社会主义荣辱观,不断提高政治素质和思想觉悟。”

章程第七条第二项:“团结和带领广大同学刻苦学习科学文化知识,积极投身社会实践和青年志愿者活动,密切联系社会,紧跟时代步伐,锻炼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业的合格人士。”修改为:“团结和带领广大同学刻苦学习科学文化知识,积极投身社会实践和青年志愿者活动,弘扬志愿奉献精神,密切联系社会,紧跟时代步伐,锻炼成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合格人士。”

章程第七条第三项:“发挥联系学校和广大同学的桥梁纽带作用,参与学校有关学生事务的民主管理,维护广大同学的正当利益,反映同学的意见和要求。”修改为:“发挥联系学校和广大同学的桥梁纽带作用,维护广大同学的正当利益,反映同学的意见和要求,参与学校有关学生事务民主管理”

第三条 章程第十条第四项:“一百人以上联名有权向校学生代表大会,校学生代表闭会期间向校学生委员会,提出罢免和撤换校级学生自治组织中除校学生委员会主任委员和校学生会主席以外不称职的学生干部的建议;”修改为“五十人以上联名有权向校学生代表大会,校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向校学生委员会,提出罢免和撤换校级学生自治组织中除校学生委员会主任委员和校学生会主席以外不称职的学生干部的意见;”

第四条 章程第十七条第六项:“五十人以上联名有权向校学生代表大会,校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向校学生委员会,提出罢免和撤换校级学生自治组织中除校学生委员会主任委员和校学生会主席以外不称职的学生干部的建议;”修改为:“三十人以上联名有权向校学生代表大会,校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向校学生委员会,提出罢免和撤换校级学生自治组织中除校学生委员会主任委员和校学生会主席以外不称职的学生干部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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