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处科级干部亲属经商办企业行为的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促进处科级干部廉洁从业,规范处科级干部亲属经商办企业行为,根据《**共产党章程》《**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以及**公司《关于规范党组管理干部亲属经商办企业行为的规定(试行)》等党内法规、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处科级干部包括:
(一)**公司总经理助理、副总师;
(二)处级干部;
(三)科级干部。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亲属包括:
(一)处科级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
(二)处科级干部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
(三)处科级干部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
(四)其他亲属。
第二章 纪律要求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经商办企业包括:
(一)登记注册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或者合伙企业;
(二)投资非上市公司、企业;
(三)在国(境)外注册公司后回国(境)内从事经营活动;
(四)受聘担任非国有(非国有控股)企业的高级职务、业务代表;
(五)在外商投资企业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业务代表;
(六)在**公司所属分流、重组、改制企业持股20%以上;
(七)委托他人代持或隐名投资等形式经商办企业;
(八)挂靠其他单位,或以他人名义开展业务;
(九)其他经商办企业行为。
第五条 处科级干部亲属经商办企业,不得与**公司范围内各单位发生业务往来,不得与**公司利益发生冲突。
第六条 处科级干部不得利用本人或他人职权或职务影响为亲属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
第七条 处科级干部亲属违反本规定第五条所禁止情形,其本人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令其亲属退出所禁止范围内所从事的经商办企业活动或终止与所禁止范围内的业务往来。
第八条 处科级干部亲属拒不退出所禁止范围内所从事经商办企业活动或拒不终止与所禁止范围内业务往来的,其本人应辞去现任职务或者由组织予以调整职务;不辞去现任职务或者不服从组织调整职务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章 报告制度
第九条 处科级干部新发现亲属经商办企业情况,或因职务调整、本人或家庭成员婚姻状况发生变化,出现本规定第五条所禁止情形的,应立即向组织报告,并按本规定规范清退。
处科级干部自行无法判定是否属于应报告事项的,应及时向组织报告。
第十条 处科级干部应在领导班子年度民主生活会上,如实说明亲属经商办企业情况。
第十一条 各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对处科级干部亲属违规经商办企业行为要坚决抵制,并及时将有关情况向**公司纪委报告。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各单位党委(党组)、机关党委、公司党委各部委应严格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加强对处科级干部的教育、管理与监督。
第十三条 **公司纪委对贯彻落实本规定负监督责任,对干部群众反映的有关线索进行核实,对违规违纪问题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四条 审计处要将处科级干部亲属经商办企业情况列为专项审计、处级干部任期及离任审计内容,及时向**公司纪委移交问题线索。
第十五条 组织部门要做好处科级干部亲属经商办企业情况日常管理、抽查核实、信息共享等工作,及时向纪检监察部门移交问题线索,并将处科级干部执行本规定情况纳入干部考察、考核内容,作为干部任免、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处科级干部不报告、不如实报告、不及时纠正或者拒不纠正亲属经商办企业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
第十七条 对以匿名持股、挂靠其他企业、暗箱操作等方式逃避监管,或虚假退出、在退出时搞利益输送的,严肃查处。
第十八条 对获取不正当经济利益的,责令处科级干部督促其亲属进行退赔;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并视退赔情况对其本人进行处理。
第十九条 各单位党委(党组)、纪委,公司党委各部委对处科级干部违反本规定且未及时纠正的,依据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领导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公司纪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亲属经商办企业并与****公司发生业务自查清退情况报告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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