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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编制国III及以下排放标准柴油货车通行管理的通告有关情况的说明【模板】

时间:2023-02-06 07:34:45    下载该word文档
关于编制国III及以下排放标准柴油货车通行管理的通告有关情况的说明一、重要性和必要性近年来,随着我市工业、扬尘污染治理的持续推进,机动车污染问题逐渐凸显。截至2020年底,我市机动车保有量已突破450万辆,位列全国第四、全省第一,并且每年以近30万辆的增量快速增长。根据前期生态环境部环境规划院对我市PM2.5污染源解析,机动车污染贡献占比达到40%以上。全市各类柴油车共23万辆左右,其氮氧化物和颗粒物排放量约占机动车排放总量的80%,其中国三及以下柴油车更是污染的主要贡献者,虽仅有7.9万辆(货车6.1万辆,客1.8万辆),但其排放量占柴油车排放量的近六成以上。高排放柴油车治理已成为下一阶段我市空气质量改善的重要因素和举措。2019年市政府印发了《关于国Ⅲ及以下排放标准柴油货车通行管理的通告》苏府通201923号),分区域、分时段对柴油货车采取禁限行措施,其中在古城区范围内实施全天候限行,其余区域每日7点至20点限行。由于没有全面实行全天候限行,导致高排放柴油货车夜间时段集中通行,重点路段夜间多次出现尾气排放大量积累,污染物突高的情况,一定程度上对空气质量改善造成了影响。二、法律依据《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城市规划和大气环境质量功能区划等要求,确定禁止高排放机动车行驶的区域、时段,设置禁止行
驶标志和高排放机动车自动识别系统”。《江苏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城市规划和大气环境质量功能区划等要求,确定禁止高排放机动车行驶的区域、时段,设置禁止行驶标志和高排放机动车自动识别系统。采取前款规定的交通管理措施的,应当公开征求公众的意见,在实施三十日以前向社会公告。高排放机动车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结合机动车保有情况,根据国家和省高排放机动车淘汰要求确定。《江苏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高排放机动车违反有关禁止行驶的区域、时段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违反禁令标志依法予以处罚”三、通告内容1.调整主要措施根据大气污染防治实际需求,一方面是调整扩大了限行区域范围,具体见示意图;另一方面是调整限行时段,将“全天禁行”从原来的古城区范围扩大至整个限行区范围。2.具体调整内容在《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国Ⅲ及以下排放标准柴油货车通行管理的通告》(苏府通〔201923号)的基础上做了如下调整:1)将通告中第二条“全天禁止国Ⅲ及以下排放标准柴油货车进入古城区范围内通行”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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