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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我省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城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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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我省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实施办法
【法规类别】保险法规
【发文字号】苏人社发[2011]284【发布部门】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日期】2011.07.13【实施日期】2011.07.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我省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实施办法
(苏人社发[2011]284号)

各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社会保险法》、《江苏省失业保险规定》,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77号)要求,现结合我省实际,制定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以下简称“失业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请各地遵照执行。一、参保缴费
(一)参保申报。失业人员在办理申领失业保险金手续时,应到失业保险金申领地医1/2





疗(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个人身份申报参加或接续当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人员委托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代办的,必须由本人签字确认。
(二)缴费基数及费率。失业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基数,为统筹地区上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缴费费率为当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和个人缴费费率之和。
(三)缴费程序。失业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应缴纳的费用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失业人员个人不缴费。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定期将核定应缴纳的城镇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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