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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劳动保障厅关于调整江苏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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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劳动保障厅关于调整江苏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07.09.17【字号】苏劳社[2007]69【施行日期】2007.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江苏省劳动保障厅关于调整江苏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苏劳社[2007]69号)各市、县(市)人民政府,省各有关单位:为发挥最低工资的保障作用,切实提高低收入在岗职工工资水平,根据劳动保障部《最低工资规定》(劳动保障部令第21号)和《江苏省企业最低工资暂行规定》(省政府令第56号)的规定,经省政府同意,从2007101日起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现就具体调整意见通知如下:一、全省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后的各类标准为:(一)调整后的月最低工资标准一类:850/(原750/月)二类:700/(原620/月)三类:590/(原520/月)劳动者所得月工资在剔除本“通知”第二条规定的项目和缴纳个人最低住房公积金后,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二)调整后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一类:7.2/小时(原6.3/小时)二类:5.9/小时(原5.2/小时)三类:5.0/小时(原4.4/小时)二、下列各项不包括在最低工资标准口径内,由用人单位另行支付:(一)加班加点的工资;(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三)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三、各市市区、县(市、区)现执行的类别若需变动,应按照《江苏省企业最低工资暂行规定》第七条的规定,在本通知公布之日后20天内,由各市人民政府提出本行政区域内的具体类别调整方案,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四、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由省辖市人民政府在规定期限内向社会公布。五、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从2007101日起执行。二○○七年九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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