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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大学教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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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大学教务处

昌大教发[2013]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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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南昌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校内各单位

南昌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2012年修订)2013年5月17日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教 务 处

一三年九月三十日

主题词:教学管理文件 通知

主 送:校内各单位

抄 报:校领导

南昌大学教务处 2013930印发

南昌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南昌大学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规范学生学籍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南昌大学学生管理暂行规定》,结合学校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具有南昌大学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全日制本科学生(独立学院除外)。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请假,请假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学校取消其学籍。触犯法律的,移送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应当在两周内办理离校手续,回家疗养,户口迁回原籍,无故不办理离校手续者,取消其保留的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并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复查合格后,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按学校规定报到日期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办理请假手续暂缓注册。学生未办理请假手续或者请假逾期两周以上未注册者,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未按《南昌大学全日制本科学生学分制管理办法(试行)》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并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三章 学制与学习年限

第七条 学校在全日制普通本科生中全面实行绩点学分制。

第八条 普通本科专业标准学制为四年;建筑学、临床医学等本科专业标准学制为五年。学生毕业时,本科学历证书记载的学制为四年(五年)。

学生可根据自身的具体情况延长或者缩短在校学习时间,标准学制为四年的普通本科专业在校学习时间为三至六年(含休学);标准学制为五年的本科专业在校学习时间为四至七年(含休学)。

第九条 提前达到毕业要求者,可申请提前毕业。提前毕业须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申请、缴费等手续。

第四章 学分与课程

第十条 标准学制为四年的专业,毕业最低学分为160~164学分,具体最低学分按照各专业培养方案中规定;标准学制为五年的专业,医学类专业毕业最低学分为210学分,其他专业毕业最低学分为200学分。各门课程以学分为单位计算学习量。各学院所开设的课程分为通识课(类通识课和类通识课)、学科基础课、专业课(专业主干课和专业选修课)及个性课程。

第十一条 各学院按专业制定培养方案确定该专业具体学分数和学习课程。本科学生必须按照所在院(系)的培养方案的规定修读指定的课程。

第十二条 学生每学期应在学校规定时间办理缴费、选课手续。学生在本科生导师的指导下,按培养方案规定进行选课。各类课程均有其系统性和连续性,学生选课时应先修读先行课程,再修读后续课程。

学生办理选课手续后,应该按时上课,参加考核。未办理选课手续,擅自听课、考核者,其考核成绩不予认可。一旦所选课程得到确认,不予退选。

第五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三条 学生应当参加本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经考核成绩及格,即取得该门课程的学分。考核成绩由过程考核成绩和期末考试成绩综合评定,其中期末考试占课程成绩的比例,一般不得高于60%。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四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成绩记载采取百分制(60分为及格)、五级制两种形式。

五级制记分换为百分制记分时,按优秀为95分、良好为85分、中等为75分、及格为60分、不及格为50分进行折算。

第十五条 缺交作业累计超过某门课程作业总数的1/3或者缺课累计超过某门课程学时数1/3的学生,取消该课程考核资格,考核成绩标识为取消考核资格,该课程取消补考必须重修或重选其它课程。

第十六条 学生因病或者其他正当理由不能参加考核,必须在考前持学校医院证明或者相关证明向所在学院申请缓考,填写《南昌大学缓考申请表》,由学院分管本科教学的院领导审批后报教务处备案。经批准缓考的学生,按实际缓考成绩记载。

第十七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学生体育课的成绩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因健康原因,不能参加正常体育课的学生,经学校医院证明,可转修保健体育课,保健体育课考核及格者,可以取得体育课的成绩和学分。

第十八条 学生可以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申请辅修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

学生可以根据校际间协议跨校修读课程。在他校修读的课程成绩 (学分)由学校审核后予以承认。

第十九条 违反一般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学生,该课程考核成绩标识为违纪或者作弊并给予相应处分。

因考试违纪而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经教育表现良好,在毕业前一年可申请重修一次。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或者第二次作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条 学生不能按时参加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活动,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

学生请事假,应持有关证明并陈述原因;学生请病假须有校医院证明。请假批准权限为:

三天以内由辅导员批准;三天以上由辅导员审核同意,送学院教务办公室登记,由学院领导批准。事假不得超过两周。

学生请假期满后应及时向辅导员、学院领导销假。

在校外进行教学活动期间,学生一般不准请事假,如有特殊原因需请假者,三天以内由指导教师批准;超过三天应向所在学院报告,经所在学院领导批准。

未经批准而缺席者,均按旷课论处。学生旷课时间,一般课程按课表规定的上课学时计算;实践环节按每天四学时计算。

第二十一条 学生无故旷课按《南昌大学学生纪律处分办法》处理;请假超过一学期上课时间三分之一的,按本细则第三十一条规定处理。

第六章 重修与免听

第二十二条 学生所修课程考核不合格应参加补考,补考后仍不及格参加重修。类通识课程和个性课程考核不及格,可申请补考、重修,也可改修其他同类课程,但已修课程不合格成绩将记入成绩单。缓考或者重修的课程未开班,学生应跟班修读。

第二十三条 学习成绩优良且自学能力强的学生因特殊原因不能按要求参加某些课程课堂学习时,可申请免听相关课程的全部或者部分。免听课程门数不得超过当学期所选修课程总门数的30%。免听课程一律不免考。

第二十四条 体育课、实验、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设计等实践性较强的课程以及思想政治理论课、形势与政策课原则上不得申请免听。免听申请由学院统一审批,报教务处备案。

第七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五条 学校依据院、系办学条件确定转专业接收计划。符合条件学生按照自主选择、统一考核、按比例择优录取的原则,自主参加学校统一组织的转专业考试,符合录取条件者进入新专业进行培养。艺术类、体育类学生,只能在原专业类内转专业。

第二十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学校批准,可转专业:

(一)学生入学后发现有不能在本专业学习的疾病或者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医院诊断证明属实者;

(二)学生确有特殊困难,不转专业无法继续学习者。

第二十七条 学生转专业流程:

(一)本人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

(二)所在学院审核同意后,参加学校组织的统一考核;

(三)经批准转专业的学生凭教务处书面通知,到转入学院办理报到注册手续;

(四)学生转专业的手续,在每年的四、五月份办理。

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第二十八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二十九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者;

(二)本科三年级(含三年级)以上者;

(三)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者;

(四)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者;

(五)应予以退学或者开除学籍者;

(六)无正当理由者。

第三十条 学生转学,经两校同意,由转出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后,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与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商,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第八章 休学与复学

第三十一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

学生申请休学经学校批准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者,可以休学。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累计不得超过两年(因病经学校批准,可连续休学两年)。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当休学:

(一)经学校医院诊断,因病停课治疗、休养时间占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

(二)一学期请事假、病假缺课累计超过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

(三)因其他特殊原因必须休学者。

因病或者其他原因获准休学者应由学生本人填写休学申请表(附证明材料,因病休学须有校医院的意见),经学院院长批准,报教务处备案,发给休学证明后方可休学。休学学生必须在接到休学通知之日起两周内办理离校手续,往返路费自理,学校保留其学籍,休学期间不得擅自跟班上课和参加考核。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休学学生患病,其医疗费按学校规定处理。

第三十二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三十三条 学生休学期满,申请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应于学期开学前持有关证明,提出复学申请。

(二)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需经学校医院诊断证明已恢复健康,可以正常学习,方可复学。伪造诊断证明或者复查不合格者不得复学。

(三)因其他原因休学者,须提供必要的证明,经所在学院审核,报教务处批准,方可办理复学手续。

(四)休学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取消复学资格。

(五)复学后,编入原专业的下一年级学习。

第九章 退学

第三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以退学:

(一)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二)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三)隐瞒既往病史而录取在限考专业、不能坚持学习的;

(四)未请假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六)在学校规定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

(七)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三十五条 学生退学,由学生所在学院提出报告并附有关材料,学院签署意见,教务处处长审核后报校长会议研究决定。

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学生拒绝签收、去向不明或者因其他原因不能送达的,应当如实记录不能送达的情况,并由其所在学院主管领导或者班主任、学生代表到场见证签字后,视为送达学生本人。同时将退学决定报江西省教育厅备案。

退学决定书原则上应在校园公告栏及校园网上公告,公告期不少于7日。学生去向不明或因特殊情况不能送达的,公告与送达学生本人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十六条 学生退学后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退学的学生,必须在退学决定书送达起两周内办理手续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二)退学的学生,由学校有关部门注销其在校各种关系。

(三)退学的学生,不得申请复学。

第三十七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依照《南昌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处理。

第十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三十八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培养方案规定的内容,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者,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第三十九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培养方案规定的内容,但未达到毕业要求者,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学生在结业后一年内可以申请重修或者补做毕业设计(论文),达到毕业要求者,颁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在结业后的重修考试中作弊者,不得再次申请重修;结业一年内未修满学分、不参加答辩者或者答辩未通过者、不得换发毕业证书;一年内未申请补领毕业证书的,学校不再受理。

未达到毕业要求者,可在规定的最长修学年限内申请延长学习年限,并缴纳专业学费和学分学费。

第四十条 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颁发学位证书。

第四十一条 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颁发肄业证书。

第四十二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第四十三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省教育厅注册,并由省教育厅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四十四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者,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四十五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予以追回并报省教育厅宣布证书无效。

第四十六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细则文字中的以上以下均包括本数(本级)在内。

第四十八条 本细则2013年5月17日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从2012级学生开始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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