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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中学招生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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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中学招生工作制度
第一条 依据教育局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学校成立由校长直接领导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制定招生工作原则和方案。学生处和教务处等部门具体负责实施招生事务性工作,校务委员会负责招生工作的监督。 第三条 高中招生按照下列原则和规定进行: (一)普通高中学生
按照市招办统一规定执行。每年招收高中新生 20 个班,包括正取生和择校生(占招生总数的 15%左右)。正取生为户籍且达到当年录取分数线学生,择校生为部分录取分数线下户籍学生和非户籍学生。 录取:按学生志愿和中考成绩由高至低统一录取。
收费:正取生按市公立学校标准收费。择校生按市财政局、物价局规定每生三年收取择校费 3 万元(含学杂费和书本费,分 6 个学期缴纳)
(二)高中特长生
1、校内毕业特长生:每年根据学校艺术、体育项目发展培养的需要适当招收部分特长生。对初中已是校舞蹈团、合唱团、交响乐团、健美操队及其他校队的学生择优升入我校高中继续培养。其中中考分数上线者即正取或择校录取,未上线者以委培的形式在校本部学习。学校根据其中考和团队考核成绩适当、有梯度地减免择校费。 2、公开招收高中特长生:学校向教育局上报招生项目、人数和适
度降低录取分数计划,市教育局统一组织报名和特长测试,达标者由学校到市招办录取为正取生。
第四条 初中招生按照下列原则和规定进行: (一)地段生
优先招收类别分别为 ABC 类,在此基础上如有剩余学位则考虑招收 D 类(无房产)学生。D 类学生的限定条件视当年的报名数量情况由学校和教育局商定。
招生程序:学生在所在小学报名提交相关材料—区教育局初审验收—高级中学复审验收—录取符合条件的小学毕业生。 地段学生一律走读。 (二)艺术、体育特长生
1、招生数额:声乐、舞蹈、交响乐团 2 个班共 90 人。 2、招生对象:具有声乐、舞蹈、交响乐器和体育特长的小学应届毕业生。
3、报名:学校公开招生计划和要求,公开接受报名。报考学生须户籍或者符合市“一加五”文件要求。每年 6 月上旬来校直接报名。 4、特长测试:
测试由初试和复试二个阶段组成。
初试:重点审查学生的报名资料,考核学生的基本素质。符合条件者进入复试。初试评委由校“特长生招生工作小组”成员和艺术组教师组成。
复试:重点考核“测试要求”中规定的内容。复试评委由校“特
长生招生工作小组”成员、校艺术科组部分教师和外聘专家组成。复试确定拟录取学生名单。
录取:各类考生的最后成绩高低排名,按择优原则提出预录名单,报请学校招生领导小组讨论并签字确认、经市教育局批准后发放录取通知书。艺术特长生录取后与学校签订相关协议,学生需保证参加艺术团队的训练及演出。
第五条 插班招生按照下列原则和规定进行:
1、目的:照顾部分户口迁入的初、高中非起始年级优秀学生转学就读。原则上不接受市内学生转学。
2、报名:学生持优秀学习成绩证明和原就读学校同意转学的证明等相关材料,经学生处验证后登记报名。
3、测试:参加相关年级的期末考试(考查语文、数学和外语三门基础学科),成绩优秀者再由教务处和校务委员会协同组织复试。 4、录取:教学处提供成绩达到要求的学生名单,由校务委员会监督复查,报请学校招生领导小组和校长签字批准后录取。高中学生在下一学期在相关年级试读,成绩达到该年级正取生前 40%水准方可正式办理转学手续(按期中成绩 30%,期末成绩 70%的比例折算),成绩不达要求则成为委培生。
第六条 所有报名、招生过程中学校均不收取任何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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