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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上海市城镇职工医保待遇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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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城镇职工医保待遇政策

一、 门急症待遇

参保人员一年内门急诊就医所发生的符合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费用,由其个人医疗帐户当年计入资金支付,不足部分由个人支付至门急诊自负段标准,超过部分由附加基金按照一定比例支付。具体如下:

、岁以下在职职工,门急诊自负段标准为元,在一、二、三级医疗机构门急诊的,分别由附加基金支付、、。

、岁以上在职职工,门急诊自负段标准为元,在一、二、三级医疗机构门急诊的,分别由附加基金支付、、。

、岁以下退休人员,门急诊自负段标准为元,在一、二、三级医疗机构门急诊的,分别由附加基金支付、、。

、岁以上退休人员,门急诊自负段标准为元,在一、二、三级医疗机构门急诊的,分别由附加基金支付、、。

如下图

二、住院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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