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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福建省高职高专学校教师职务任职资格
评审实施意见(试行)》意见的函

各高职高专学校:
为科学地评价高职高专学校教师的教学、科研水平和实践能力,建立符合高等职业教育特点的教师职称评聘制度,造就一支适应我省高职高专学校改革与发展需要的教师队伍,我们草拟了《福建省高职高专学校教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实施意见(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印发给你们,请你们组织召开征求意见会,对征求意见稿进行认真研究和深入讨论,多方征求广大教师的建议和意见。
征求意见情况(含座谈会场次、对象、参加人数等)及对文件修改的意见和建议,请于1130日前以书面形式报我办。
附件:《福建省高职高专学校教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实施意见(试行)(征求意见稿)

福建省教育厅职改办 2008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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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高职高专学校教师职务任职资格
评审实施意见(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高职高专学校教师的教学、科研水平和实践能力,建立符合高等职业教育特点的教师职称评聘制度,引导广大教师加强专业实践,提高“双师”素质,促进产学研结合,造就一支适应我省高职高专学校改革与发展需要的教师队伍,根据《教师法》《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试行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高职高专学校的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 本实施意见适用于全省高等职业学校、高等专科学校中从事教学实训、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科技开发等工作的在职在岗教师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工作。
第三条 高职高专学校教师职务属高等学校教师职务系列,设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助教为初级职务,讲师为中级职务,副教授、教授为高级职务。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四条 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教书育人,为人师表,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任现职期内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
第五条
具备国家教育行政部门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认可的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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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学历、学位,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身心健康,能坚持教学、科研和实践工作。
第六条 任现职以来,完成学校规定的教育教学工作任务。其中年授课时数:公共课教师不少于280计划学时,专业课(含专业基础课)教师不少于240计划学时,兼任学校中层领导的教师,不少于额定量的二分之一,兼任学校领导和以科技推广开发为主的教师,不少于额定量的三分之一;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不少于68计划学时,医学院校临床教学教师不少于60计划学时。由学校组织选派学习进修、专业实践等一年以内(含1年)的可视为完成当年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第七条 任现职以来,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学时,并有到企事业或生产性实训基地进行实践的经历。
第八条 能够运用一门外国语言进行专业实践。参加国家组织的职称外语相应等级考试,成绩合格以上。外语免试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已评聘其它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转评高职高专学校教师同级职务任职资格,须从事1年以上实际教学工作,并取得新的教学科研成果,能胜任和履行同级教师职务职责,方可申请转评。转评教师职务的条件与晋升同一级教师职务的条件相同。转评教师同级职务后,须履行教师职务1年以上,且累计从事教学工作3以上,方可申报晋升高一级教师职务任职资格,其受聘其它系列职务年限可与转评后受聘教师职务年限累计。
第十条 医学院校附属医院及设有临床教研室的教学医院的高级卫生技术人员,根据教学工作需要,可申报高职高专学校教师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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级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者必须符合教师高级职务任职资格条件,且受聘卫生技术高级职务后承担临床教学工作1年以上(其中申报教授职务,须已聘任卫生技术正高级职务1年以上,且具有副教授任职资格2年以上)方可申报评审高职高专学校教师同级职务任职资格。

第三章 助教、讲师任职资格条件
第十一条 助教任职资格条件
(一)具备硕士学位或硕士研究生学历,经3个月以上考察,考核合格者可确认助教资格。
(二)具备学士学位,见习一年期满,能完成学校规定的教育教学任务,并到企事业或生产性实训基地实践1个月以上,有初步的教学和专业实践技能,经考核合格,可确认助教资格。
第十二条 讲师任职资格条件 (一)学历资历
1、具备博士学位,经考核合格,可确认讲师资格; 2、具备硕士学位,担任助教2年以上;
3、具备研究生班毕业学历或第二学士学位,担任助教3年以上;
4、具备学士学位,系统学习过所从事专业或相近专业6门硕士研究生主要课程,考试成绩合格,担任助教4年以上。
(二)教育教学工作
1、系统讲授1门以上课程的教学工作,并按教学计划完成指导实习、实验、实训、社会调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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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担任班主任或辅导员,或兼任教育教学管理工作累计2以上。
(三)专业实践工作
任现职以来,专业课教师累计有6个月以上(具备硕士学位的,4个月以上)到企事业或省级以上生产性实训基地实践的经历,较系统掌握业务技术流程。公共课教师任期内社会实践或社会调查累计6个月以上。
(四)教学科研工作
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均须有全国统一CN刊号,下同)或在经省新闻出版部门批准的具有许可证号的学术刊物上发表有一定水平的所从事专业论文(含教学改革论文)1篇以上,并撰写专业实践报告3000字以上。

第四章 副教授任职资格条件
第十三条 学历资历
1、具备博士学位,担任讲师2年以上;
2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毕业学历,担任讲师5年以上;
3196912月底前出生,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大学普通班毕业,系统学习过所从事专业或相近专业6门硕士研究生主要课程,考试成绩合格,并担任讲师6年以上。
第十四条 教育教学工作
1、系统讲授2门以上课程的教学,并按教学计划安排,组织完成指导实习、实验、实训、社会调查、毕业设计(论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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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担任班主任或辅导员,或兼任教育教学管理工作1年以上。 第十五条 专业实践工作
任现职以来,专业课教师累计有6个月以上在企事业或省级以上生产性实训基地实践的经历,协助企业开展技术攻关或合作研发;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或中级以上第二专业技术资格(不含教师专业技术资格,下同),或高级以上技能等级证书。公共课教师社会实践或社会调查累计6个月以上。
第十六条 教学科研工作
任现职以来,须具备下列条件的2项(其中第1项为必备): 1、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本专业论文3篇以上,并结合专业实践撰写较高水平专题报告1篇(5000字)以上。
2、正式出版所从事专业专著(含译著)10万字以上(不累计,下同),或参加省级以上高职高专统编教材,本人撰写10万字以上。
3、撰写有价值的专项技术分析或重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1篇以上,并经市(厅)级以上鉴定或被采纳实施。
4参与专业、课程和实验、实训基地以及教学团队等教学质量工程建设项目,担任校级教学质量建设项目负责人2年以上,或省级教学质量建设项目的主要成员(省级前5名,国家级前10名)2年以上,或担任省级以上精品课程主讲教师。
5培养学生的专业实践技能和创新能力成绩突出,直接指导的学生个人或团队,在全国行业或省(部)级专业(专项)比赛上获得一等奖(前5名指导者),或二等奖(前3名指导者),或三等奖(第1名指导者)。
6、有较高的专业素养和技能水平,个人获得市(厅)级以上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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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竞赛评比二等奖以上。音乐专业教师的作品在省级以上电视台、广播电台播放2件以上;美术专业教师的作品参加省文化厅、省美术家协会主办的省级以上美展,或被省级以上美术馆收藏。
7、主持或参与(前3名)市(厅)级以上科研项目,并通过项目鉴定,取得一定效益。
8、获得市(厅)级以上科技成果奖,或省级以上教学成果奖。 9、获得与所从事专业相关的国家发明专利。 第十七条 破格晋升副教授任职资格条件
(一)196912月底前出生,不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197011日后出生,具备大学本科毕业学历但未获硕士学位者,担任讲师6年以上;获得硕士学位后,任讲师3年以上,或获得博士学位后,任讲师1年以上,可破格申报副教授资格。
(二)破格申报副教授任职资格,除具备正常晋升副教授条件外,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至少1次为优秀,且须具备下列条件中的1项(任职年限破格2年的,须具备2项):
1、在权威学术刊物上发表高水平所从事专业的学术论文3以上。
2教学业绩突出,教改成果显著,获得省级优秀教学成果二等奖以上。
3科学研究成果突出,获得省(部)级以上科技成果三等奖(前3名)以上,或市(厅)级科技成果一等奖。
4培养学生专业实践技能和创新能力成绩突出,主持指导的学生个人或团队,在全国行业比赛上获得一等奖(第1名指导者),或国家专业比赛二等奖(前2名指导者)或一等奖(前3名指导者)
5、在所从事专业技能方面有突出专长,个人在省级主管部门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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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竞赛评比中获得一等奖以上。

第五章 教授任职资格条件
第十八条 学历资历
1、具备硕士以上学位,担任副教授5年以上;
2195912月底前出生、大学本科毕业,或大学普通班毕业, 担任副教授6年以上。
第十九条 教育教学工作
1、系统讲授2门以上课程,专业课教师其中1门应为实训或
验等实践性课程,并按教学计划安排完成指导实习、社会调查、毕业论文、毕业设计等任务;
2、系统指导过2名以上青年教师或进修教师学习1年以上。 第二十条 专业实践工作
专业课教师与企业、行业建立长期、稳定的科技合作关系,在行业、企业的技术领域具有一定的影响力,或主持实验室(实训车间、实训基地)建设或新产品的开发、研制和生产或产学研项目;或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或副高级以上第二个专业技术资格或技师证书。公共课教师社会实践或社会调查累计6个月以上。
第二十一条 教学科研工作
任现职以来,须具备下列条件的3(其中第12项为必备) 1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所从事专业较高水平的系列论文4篇以上,其中1篇须在权威学术刊物上发表,并结合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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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撰写较高水平专题报告1篇(5000字)以上。
2、主持或参与(限前3名)市(厅)级以上科研项目,并通过项目鉴定,取得良好效益。
3、正式出版所从事专业专著(含译著),文科20万字以上,理工科15万字以上,或参加全国性高职高专统编教材,本人撰写15万字以上。
4参与专业、课程和实验、实训基地以及教学团队等教学质量工程建设项目,担任省级教学质量工程建设项目负责人2年以上,或参与国家级上述建设项目2年以上(排名前3名)。
5培养学生专业实践技能和创新能力成绩突出,主持指导的学生个人或团队,在全国行业比赛上获得一等奖(第1名指导者),或国家专业比赛二等奖(前2名指导者)或一等奖(前3名指导者)
6有较高的专业素养和技能水平,个人获得省级以上主管部门专业竞赛评比一等奖或国家级奖。音乐专业教师的作品在省级以上电视台、广播电台播放3件以上;美术专业教师的作品参加省文化厅、省美术家协会主办的省级以上美展,或被省级以上美术馆收藏2件以上。
7、获得省(部)级科技成果三等奖以上,或市(厅)级科技成果一等奖以上,或获得省优秀教学成果二等奖以上,或主持完成省级以上成果转化、技术改进和推广服务项目1项以上。
8、获得具有产业价值的国家发明专利1项以上或与所从事专业相关的实用专利2项以上。
第二十二条 破格晋升教授的评审条件
(一)196011日后出生,具备大学本科毕业未获硕士学位,任副教授6年以上;或195912底前出生,具备大学本科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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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普通班毕业,任副教授5年以上,或硕士以上学位,任副教授3年以上,可破格申报教授资格。
(二)破格申报教授资格,除具备正常晋升条件外,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至少有1次为优秀,且须具备下列条件中的1项(任职年限破格2年的,须具备2项:)
1、在权威学术刊物上发表高水平的学术论文4篇以上。 2教学业绩突出,教改成果卓著,获得国家级优秀教学成果奖二等奖以上,或省级优秀教学成果一等奖以上。
3、科学研究成果突出,获得省(部)级以上科技成果二等奖。 4主持指导的学生个人或团队,获国家教育主管部门举办的专业竞赛一等奖。
5、获得省委省政府表彰的有突出贡献专家,或国家模范教师,或国家级优秀专家,或国家级教学名师等表彰。

第六章 评审组织和评审程序
第二十三条 评审组织
(一)设立福建省高职高专学校教师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负责高职高专学校教师教授、副教授任职资格的评审工作。高级职务评审委员会下设若干专业评议组。
评审委员会及其专业评议组的专家从高职高专学校教师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库随机抽取产生。高级职务评审委员会由2127位专家组成,专业评议组由59位专家组成。
(二)设区市职改(人事)部门和国家级示范性高职高专学校经批准可组建高职高专教师中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其它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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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高专学校可组建初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中评委”“初评委”
“中评委”“初评委”分别负责本市或本校教师中、初级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工作,评议推荐申报晋升高、中级教师职务任职资格人选。
各设区市、学校组建的中评委情况须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二十四条 评审程序
一)公布岗位。评审教师职务之前,高职高专学校必须公布空缺岗位职数及岗位职责。
(二)个人申报。凡符合条件者,均可向学校申请评审任职资格并提交申报材料。
(三)单位推荐。申报单位应对申报对象的思想政治表现、教学与科研业绩等送审材料,认真审核,严格把关,并在本单位公示7天以上。材料真实,符合申报条件,群众无异议的,方可推荐。对群众反映的情况和问题,申报单位应认真调查核实,反映情况属实的,应向评审委员会提交书面情况汇报。
申报单位应通过本单位专业技术职务推荐组织对申报对象进行评议和推荐。推荐组织可以是本单位相应的教师职务评审委员会,也可以是由本单位专家组成的专门组织。评议和推荐时,按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赞成票达到出席会议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方可推荐评审。
(四)评审委员会评审 1、代表作送审
申报晋升高级职务任职资格的教师,须提交二至三篇(部)论文或著作(著作限1部,下同)作为送审代表作,其中破格晋升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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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须提交三篇(部)由省教育厅统一组织鉴定。晋升教授和破格晋升副教授的送审代表作,须送两位教授或研究员鉴定;破格晋升教授的代表作,须送三位教授或研究员鉴定;晋升副教授的代表作,须送两位教授、研究员或副教授、副研究员鉴定。
上一年度评审未通过的教师,符合本年度评审范围和任职条件,并补充新的研究成果的,应按规定的评审程序逐级评议推荐,重新送审代表作。申报者如保留了原送审代表作,原专家鉴定意见应一并提交,不可自行取舍;如申报者全部采用未送审过的学术论著作为代表作,原专家鉴定意见可不提交。
2、资格预审
评审委员会在开会前,有关职改部门应组织对申报对象的资格进行预审,预审合格后方可提交相应的评委会评审。
3、专业评议组评议和评审委员会评审
1专业评议组和评审委员会召开评审会议时,必须有全体成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其评审结果方为有效。
2专业评议组对申报晋升高级职务的对象应按民主程序进行评议,对其中申报破格晋升的对象,应组织考核答辩。在认真审阅申报者的送审材料、充分酝酿评议的基础上,进行无记名投票。赞成票数超过专业评议组实际到会成员二分之一的,方为评议通过,提交评委会评审。专业评议组评议情况,须向评委会作全面汇报。(专业组是否有否决权待定)
3)评委会应认真听取专业评议组评议情况汇报,对评审对象进行审议,经无记名投票表决,赞成票达到出席会议委员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的,方为通过。
(五)审批确认。教师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结果,由省教育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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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后,报省人事厅批准确认。教师中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结果,由组建评委会的学校或设区市职改(人事)部门批准确认,报省教育厅备案。教师初级职务任职资格由学校按有关规定评审或确认。

第七章 评审纪律
第二十五条 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单位要加强领导和监督、检查,严肃有关纪律和工作制度,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第二十六条 教师职务申报者必须如实提供申报材料,实事求是地填写各类表格。下列情形之一的,在规定的任职年限基础上延迟申报,并不予破格晋升:
(一)年度考核基本合格或受警告处分者,延迟1年以上申报; (二)受记过以上处分或年度考核不合格者,延迟2年以上申报;
(三)谎报学历、资历、业绩,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者,延迟3年以上申报。
第二十七条 经批准具有教师相应职务评审权的学校或设区市,在教师职务评审过程中要按有关规定执行,违反规定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影响恶劣的,由主管部门撤销其评审权。
第二十八条 各级评审组织成员、代表作鉴定专家及有关工作人员应清正廉洁,秉公办事,严格遵守评审纪律,不得徇私舞弊,不得泄露工作情况,违者不再参加评审工作,并视情节轻重予以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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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在对评审组织成员本人及其直系亲属进行评议时,该成员应主动回避。

第八章
第三十条 本实施意见所指的论著、作品均须为独立完成或署名第一作者。发表在论文集、增刊、专刊、专辑上的论文,学位论文以及未正式发表、出版的论著等,均不计入规定的论著数量。
第三十一条 科技成果奖,指发明奖、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星火奖、新产品奖、社会科学奖;教学成果奖指国家教学成果奖和省教育厅省级教学成果奖。低一级同等次同名次奖项2项可等同高一级奖项1项。
第三十二条 权威学术刊物,指国家部委(不含下属研究院所)科学院所属研究院所、全国性专业学会(不含分会、研究会、协会)主办的本专业相关领域的学术刊物,或相当上述级别的国外学术刊物,或国内“211”大学学报,或《人民日报》《光明日报》理论版或《新华文摘》(全文转载的)。
第三十三条 所学专业与所从事专业不一致的,必须取得相应层次以上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四门课程进修合格证书。
第三十四条 本实施意见中任职条件和任职年限均截止到申报评审年度的上一年年底。任职年限指聘任年限。考取全日制普通高校的在职教师,在学期间不计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年限。
第三十五条 连续病事假、脱产进修1年以上,自费出国进修、公派出国进修工作期满,专业实践1年以内,到申报之日尚未返回教学岗位的人员;申报截止日期前已退休或已调离岗位的人员;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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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教师职务任职资格被相应评审委员会否决未满1年的人员,以及省有关文件规定暂不列入评审范围的人员,均不列入当年度评审范围。
第三十六条 在职期间取得高一级学位、学历者,在取得该学位、学历后至少须从事实际教学工作2年以上,方可按相应学位学历计算任职年限。
第三十七条 本实施意见所指“以上”,如无特别说明,均含其本数。
第三十八条 本实施意见未载明,国家和省有关文件已有明确规定的,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实施意见从XXXX执行。 第四十条 本实施意见解释权属福建省教育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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