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山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建立企业信用承诺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工商管理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晋工商办字[2015]204号
【发布部门】山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5.10.13
【实施日期】2015.10.1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山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山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建立企业信用承诺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晋工商办字[2015]204号)
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省局机关各处、室(队)、协学会,太原高新区、经济区工商局:
《山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建立企业信用承诺制度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法制办审查通过,现印发你们贯彻执行。
山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5年10月13日
关于建立企业信用承诺制度的实施意见
建立以信用监管为核心的政府监管、企业自治、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市场主体监管体系是商事制度改革的部署要求,是实施“宽进严管”的重要手段,是推进企业信用体系建设的有力举措。为营造企业诚实守信的信用环境,维护市场交易秩序,确保商事制度改革全面推进,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 》(国发〔2014〕20号)“创新执法方式,建立科学监管的规则和方法,积极推行行政指导、行政合同”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和监管的若干意见 》(国办发〔2015〕51号)“全面建立市场主体准入前信用承诺制度,要求市场主体以规范格式向社会作出公开承诺,违法失信经营后将自愿接受约束和惩戒。信用承诺纳入市场主体信用记录,接受社会监督,并作为事中事后监管的参考。”的规定,现将我省建立企业信用承诺制度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建立信用承诺制度的目的
建立市场主体信用承诺制度,就是要求市场主体以规范格式向社会作出公开承诺,违法失信经营后将按承诺接受约束和惩戒。信用承诺将纳入市场主体信用记录,接受社会监督,并作为行政监管部门对市场主体事中事后监管的参考。
建立信用承诺制度的目的: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各项决策部署,围绕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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