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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教育政策法律法规概论

时间:2023-03-25 20:29:21    下载该word文档

第一章教育法基本理论
1、教育法的基本含义:广义:是指国家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并颁布的所有有关教育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以及各种规章和制度;狭义:专指由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教育法律。
如何理解教育法的含义:我们一般从广义上使用教育法的概念:1)是一种行为规范;2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范;3)是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则。2、教育法的规范作用:指引作用;评价作用;教育作用;预测作用;强制作用。3、宪法规定了教育活动的基本法律规范,具体有以下五点:1)宪法规定了发展教育事业的目的、形式和任务;2)宪法规定了公民受教育的权利;3)宪法规定了从事教育工作的公民有进行创造性工作的自由;4宪法规定了父母或监护人的教育义务;5)宪法规定了教育管理的权限。
4、教育行政法规是指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实施、管理教育事业,根据宪法和教育法律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5、教育法律可分为教育基本法和教育单行法两种。
6、法律规范在调整人们行为过程中所形成的法律上的权力和义务的关系。
7、教育法律关系的类型:一类是纵向性的法律关系,一般称教育行政法律关系;另一类是横向性法律关系,一般称教育民事法律关系。
8、教育法律关系主体是指教育法律关系的参与者,即在教育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者,是教育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之一。
9、教育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教育法律关系的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亦指教育法律关系客观化的表现形式,是教育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之一。10、权利和义务是法律关系的核心。
11、学校与教师的关系是领导者与被领导者之间的支配与服从的关系。
12、学校与学生之间的关系既是教育与被教育的关系,又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13教育法律责任是指根据教育法律上特定的责任关系并由一定的法律事实而引起的,表现为法律责任方式的不利后果。
14、承担法律责任的三种方式:行政法律责任、民事法律责任、刑事法律责任。15教育法律救济是指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并造成损害时,通过裁决纠纷,纠正、制止或矫正侵权行为,使受害者的权利得以恢复,利益得到补就的法律制度。16、法律救济的三种途径:1)诉讼渠道,即司法救济渠道;2)行政渠道,即行政补救渠道;3)其他渠道主要指本组织或机构内部或民间渠道。如调解和仲裁等。
17、教师申诉制度的含义:教师在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主管的行政机关申诉理由,请求处理的制度。
18、学生申诉制度是指学生在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依照《教育法》及其他法律规定,向主管行政机关申诉理由,请求处理的制度。
第二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解读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于1995318日经第八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199591日起施行。2《教育法》颁布和实施的意义:1)为确保教育优先发展,实施“科教兴国”战略提供了法律保障;2为明确我国教育事业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提供了法律依据;3)为维护教育主体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法律保障;4为巩固教育改革成果,深化教育改革供了法律保障。3《教育法》的立法宗旨:1)发展教育事业是《教育法》直接的立法宗旨;2)提高全民族的素质是《教育法》重要立法宗旨:3)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是《教育法》立法的最终目的。4《教育法》第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包括三层含义:1)公民享有不可剥夺的受教育权利;2)义务教育阶段公民的就学机会、教育条件和教育效果平等;3)义务教育阶段结束后公民的入学机会、竞争机会、成功机会均等。5、我国实行的是九年义务教育,采用“六三”制或“五四”制或九年一贯制。6、设立学校的条件:1)有组织机构和章程;2)有合格的教师;3)有符合规定标准的


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4)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7、我国教育经费的筹集体制:1)国家财政拨款;2)城乡教育附加费;3)校办产业和社会服务收入;4)社会力量捐资与集资;5)金融与信贷手段融资;6)设立教育专项资金;7)学杂费的收入。
第三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解读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于19931031日经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于199411日起施行。
2、在法律上,教师具有两种身份,一方面,他们是普通公民;另一方面,他们是从事教育工作的专业人员。
3、教师的权利:教育教学权;科学研究权;指导评价权;获取报酬待遇权;参与学校管理权;培训进修权;申诉权。
4、教师资格制度,是国家对教师实行的一种特定的职业资格认定制度,是公民获得教师工作的特定条件和资格。
5、教师资格的取得条件:国籍;思想品德;学历;教育教学能力;身体素质;良好的心理素质。
6、教师聘任形式:招聘、续聘、解聘、辞聘。
第四章《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解读
1《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2006629日经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与200691日起施行。
2、义务教育的性质:国家性、强制性、社会性、免费性、基础性。3《义务教育法》第十四条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适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419948月,《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学校德育工作的若干意见》第一次正式在中央文件中使用了素质教育的概念。
5、国务院19914月发布的《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对童工问题做出了规定。
6、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应当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7、学生居住地与学校距离原则上应在三公里以内。8《义务教育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不得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学校不得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
第六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解读
120061229日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并于200761日起实施。2《未成年人保护法》所指未成年人是指未满18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3《未成年人保护法》中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家庭、学校和社会的责任:1)保护未成年人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各级人民政府责任尤为重大。2家庭在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中承担着重要责任,《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的“四大保护”,排在第一位的是家庭保护;3、学校是教育、培养未成年人的重要基地,不仅要履行对未成年人的教育职能,还要承担对未成年人的保护义务;4社会保护特指在社会环境中对未成年人实行的保护,就是创造一个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社会环境。
4、确保学生的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是学校保护的核心。
5、学校、幼儿园的教师和工作人员对未成年人人格尊严的保护和尊重主要体现在这几个方面:1)要爱护和平等对待每一位未成年人;2)要尊重学生的隐私权;3)要尊重学生的人格;4)要尊重学生的名誉权、肖像权、荣誉权。6、防范未成年人沉迷网络:1)家庭和学校联合;2)学校要拓展学生学习之外的生活空间;3)学校要给予学生多元化的评价;4)学校要积极引导学校正确使用网络。
第七章《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解读
12002628日,教育部颁布了《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该《办法》自200291日起施行。
2、保护在校的未成年学生是学校应当承担的法律义务,学校对学生只负责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责任,不承担监护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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