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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司法考试真题答案与解析卷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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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021223任先中
2016年司法考试真题答案及解析卷二
1.关于不作为犯罪,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的原则当然适用于不作为犯罪,不真正不作为犯的作为义务必须源于法律的明文规定
B.特殊情况下,不真正不作为犯的成立不需要行为人具有作为可能性C.真正不作为犯属于行为犯,危害结果并非不真正不作为犯的构成要件要素
D.害公共安全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罪、侵犯财产罪中均存在不作


为犯【考点】不作为
【解析】A项是错误的。理由在于,“法无明文规定不作为罪”的原则适用于所有犯罪类型,不作为犯罪亦不例外;但是,不真正不作为犯的义务来源并不限于法律的明文规定,而有可能来源于生活经验(理论上称之为“开放的构成要件”)

不具备此
B项是错误的。理由在于,作为可能性的具备是成立不作为犯罪的必备条件,条件,不作为犯罪即不成立。
C项是错误的。理由在于,不真正不作为犯并非单纯的不作为即可成立,作为导致一定的法定后果才成立。
而是必须其不
D项是正确的。理由在于,不作为只是一种实施犯罪的方式,原则上所有犯罪类型均有不作为方式存在的空间。
【答案】D2.关于因果关系的认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重伤王某致其昏迷。乞丐目睹一切,在甲离开后取走王某财物。甲的行为与王某的财产损失有因果关系
B.乙纠集他人持凶器砍杀李某,将李某逼至江边,李某无奈跳江被淹死。乙的行为与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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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的死亡无因果关系
16021223任先中
C.丙酒后开车被查。交警指挥丙停车不当,致石某的车撞上丙车,石某身亡。丙的行为与石某死亡无因果关系
D.丁敲诈勒索陈某。陈某给丁汇款时,误将3万元汇到另一诈骗犯账户中。丁的行为与陈某的财产损失无因果关系
【考点】刑法因果关系
【解析】A项是错误的。理由在于,王某的财产损失是由乞丐独立导致的,而不可归责于甲,甲只需对其导致的伤害后果负责。
B项是错误的。理由在于,虽然在追杀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介入了被害人自身行为,这一介入因素并不异常,不能阻却追杀行为与死亡结果的因果关系。
C项是正确的。理由在于,虽然直接导致结果的是丙的行为,但丙的行为本身并无不当之处,因此,石某死亡的结果不可归责于丙,而应归责于交警的错误指挥。

D项是错误的。理由在于,没有丁的敲诈行为,就不会有陈某的财产损失结果,因此,二者之间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至于谁获得了财物,不能改变被害人财产损


失的事实。
【答案】C3.关于刑事责任能力,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第一次吸毒产生幻觉,误以为伍某在追杀自己,用木棒将伍某打成重伤。甲的行为成立过失致人重伤罪
B.乙以杀人故意刀砍陆某时突发精神病,继续猛砍致陆某死亡。不管采取何种学说,都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
C.丙因实施爆炸被抓,相关证据足以证明丙已满不能追究丙的刑事责任
15周岁,但无法查明具体出生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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