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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金融保险)对财产保险诈骗犯罪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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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保险)对财产保险诈骗犯罪的探讨



对财产保险诈骗犯罪的探讨

方赛仁

发布时间:2010-07-19

综观国内外保险业,以骗取保险赔款为目的的保险诈骗犯罪是普遍存在的。我国国内保险业自80年代恢复开办以来,在开放搞活的的市场经济大潮中,呈不断发展、日渐繁荣之势,但在这发展繁荣的背后,隐含着组不和谐的音符,那就是出现了大量的保险诈骗犯罪现象。据有关部门统计,我国保险索赔案中,有30%之上的案件带有欺诈性。北京保监局2004年4月份公布的统计数字表明,本市车险市场的保险诈骗犯罪呈上升趋势。据在京各财险X公司的保守估计,约有20%的车险赔款属于欺诈,在2000年至2003年的4年间,骗赔造成的保险损失约有13亿余元。目前的情况也不容乐观,甚至超过了以前。因此,保险诈骗犯罪成为了我国金融领域中发生得最频繁和最严重的犯罪,业已构成对保险业健康发展的重大威胁。本文试就我国财产保险领域的保险诈骗犯罪的诱因、特点及防范措施谈几点浅见。

、犯罪诱因

保险诈骗犯罪也同其他犯罪样,有导致其发生的系列原因,总结起来,大致有如下些:

1、社会犯罪率呈上升趋势。我国政府奉行的对外开放,对内搞活的改革政策,确实起到了在较短的时间内搞活经济的作用,收到了明显的成效。可是,市场经济的繁荣,也不可避免地产生了其副作用,使人们的观念发生了变化,些人的道德出现了危机,导致切向钱,认为金钱是万能的,只有弄到了钱,才算有本事,才算不枉过生,至于采取何种手段,倒不重要。这样,自然就会有些人走上犯罪道路,事实上,我国的刑事犯罪案件、经济犯罪案件和民事赔偿案件均呈逐年上升之势,因此,作为刑事犯罪个分支的保险诈骗犯罪居高不下也就是顺理成章的事了。

2、保险条款欠完善。当下,各财产X公司开发出来的保险产品种类很多,条款也不少,能否保证每个险种条款的款均是准确合理、无懈可击呢?这当然是做不到的,不少条款,在人们对其仔细推敲的时候,便会发现漏洞,被保险人正是利用某些保险条款的不完善,想方设法骗取赔款。社会上有种传言:保险条款60%是为保险X公司辩护的;30%是模棱可,可作任意解释的;有10%的条款是自相矛盾的。当然,这种传言发自群众,未必十分准确和有据可考,但至少也可证明个问题,百姓对现行的保险条款不十分赞赏,条款可信度也不是很高。想发保险财的人,又怎么会放弃利用这属于保险人自身的薄弱环节去做做文章呢?

3、保险人管理较混乱,实务操作不严谨。国内财产保险X公司经过对自身的不断完善,在业务管理和实务操作上虽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但情况也不十分令人乐观,不少X公司存在的问题不少,我们如果不承认这点,就是在做掩耳盗铃的蠢事。这样说,非讲我们没有制定制度,事实上制度制定得很多,文件也下得不少,会也开得不少,就是执行不力,没有落实到位,归根结底落入了“形式主义”的俗套。如机动车辆承保时必须查验“三证”,要验车,然后收费签单,这是业内人士人人皆知的常识。但严格照此去做就难了,为了完成保费,大都是捡到篮子里的就是菜,只要听到有车要投保,不管三七二十,就马上签单承保,甚至于条件能够放宽到容许保费拖再拖。这样,问题就来了,有先出险后投保的,有将报废车辆驶下悬崖的……总之,五花八门,应有尽有。

4、保险人被保险人存在种微妙关系。基层X公司的主要任务是他创收保费,近年来虽然提倡按保费和利润条线同时考核,实际上是重保费轻利润,即缺乏效益意识,这也许是原来国有保险X公司长期粗放运营留下的病根。基层X公司为了收保费,业务员能够不吃饭,不睡觉,能够忍辱负重,不计得失,但即便这样,仍然收效甚微。有什么好办法呢?经济不景气,企业个接个倒闭,但办法终归是有的,任务终究也是要完成的,那就是因为保险人被保险人之间存在种互相利用的微妙关系,彼此知晓,心照不宣。你按时交纳保险费,在赔偿的时候,我少挤点“水”,多放点“血”,你开个价,我当然不会说“不”。作为出险保户,是单位也好,是个人也罢,索赔数额大点,这是司空见惯的事(但若是制假骗赔、数额巨大,那性质就变了,如果保险人能通融,那只能说是吃里扒外、内外勾结、合伙诈骗,决不能称之“以赔促保”)。保险人被保险人的这种微妙关系致使某些保户骗赔发展到肆无忌惮的地步。

5、保险从业人员部分素质不高。有的X公司在对外宣传时常常号称是历史最悠久,资金最雄厚,队伍最强大,但决不能被这口号冲昏了头,而应清醒地认识到,虽然员工队伍中的具有大中专文化程度的人占了不小的比重,拥有中级职称、高级职称的人也不少,但能够说自己的员工队伍就是高素质的队伍了。当下的情况是,有些连事故调查报告也写不清,赔款也计算不对,甚至连个算术式子也列不准的人也长期在业务岗位工作。这种人连起码的技能都不具备,更不用说通过阅览企业的资产负债表及其他会计报表去识破人家做的“手脚”了。如果让这种人去处理赔案,被骗了肯定蒙在鼓里。至于政治素质低的人就更危险了,以赔谋私、权钱交易是他们的拿手戏。保险员工素质不高,实际上为犯罪分子提供了滋生犯罪念头、产生犯罪行为的土壤,为他们最终实施犯罪创造了条件。

二、犯罪特点

1、犯罪主体具有智能型特点。西德夫莱堡个犯罪学研究团体研究表明:大部分保险犯罪分子,都有较高的受教育程度,且有相当高比例的人从事些商业活动。这结论在我国也同样能得到印证。不少保险业内人士也对保险犯罪,尤其是保险诈骗犯罪作过认真分析归纳,犯罪的表现形式不外乎伪造现场、虚增损失等六种,而要通过采取这些行为达到骗赔的目的,无不需充分发挥“聪明才智”,而且,这种人在行骗前必须吃透保险条款,有些对保险条款精神的领会程度决不亚于保险从业人员,或许超过保险从业人员,没有定文化层次的人是根本做不到的。智能型犯罪具有反侦察能力的特点,他们往往将整个犯罪过程部署得周全缜密、天衣无缝,颇具欺骗性,让人很难识破,因此,这种犯罪成功率相当高。

2、犯罪手段具有多样性的特点。保险诈骗犯罪的手段因人而异,因险种而异,可谓多种多样,令人难以招架,但经研究归类,发生在我们身边常有的手段主要是伪造现场、张冠李戴、虚增险损、人为造险、险后投保、内外勾结,基层X公司对所发生的诈骗案件进行了统计,虚增险损的占30%,伪造现场、人为造险的占40%,险后投保的占20%,其他占10%。不管犯罪分子多么狡猾,有经验的保险理赔人员总是能够揭露出真相来的。因为尽管有那么多的伪装,但实际上只可能导致发生种情况:种是根本没发生保险责任事故,凭空诈骗保险赔款;种是发生了保险责任事故,虚报扩大损失,诈骗额外非法赔款。

3、犯罪危害结果具有双重性的特点。保险诈骗犯罪的危害结果有别于其他类型犯罪的危害结果,那就是具有双重性的特点,比般的犯罪危害结果要严重得多。所谓双重性是指,保险诈骗犯罪既损害了作为保险人的保险X公司的利益,又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危害了人们正确的思想意识和道德观念。件保险诈骗得逞以后,诈骗者骗取了保险X公司应支付的巨额赔款,保险X公司遭受经济损失,这无疑将影响和威胁到X公司的稳健运营,影响和威胁到对其他出险保户的正常赔款支付。另外,若诈骗得逞,时过境迁后,诈骗者可能自己将诈骗经过向人(如亲友)介绍、炫耀,也可能有知情者传扬,这样来,社会上就有越来越多的人知道这种事,如果无人查处,就等于向人们发出公告,向社会作出暗示:保险X公司的钱不要白不要,谁诈得到谁有本事,谁诈不到谁没本事。可想而知,谁也不会老老实实凭实际损失清单去保险X公司索赔了。这样,将造成人们理念的错乱,是非观念的颠倒和道德的沦丧,当下,社会上有那么多人都想得到保险X公司根据条款根本不能给付的赔款,就是很好的例证。

三、防范措施

针对目前我国财产保险领域出现的严重的保险诈骗犯罪现象,我们不妨采取如下些防范措施,以控制或减少犯罪。

1、严格执行业已制订的各项业务管理制度。近年来,各保险X公司纷纷制订了系列保险业务管理制度及实务操作规程,这些规章制度只要真正付诸实施,能全面地规范保险承保理赔等工作环节的系列行为,使保险步入稳健运营的轨道。当下,大多数保险X公司都能做到照章行事,以制治司,内控严密,管理有序,业务快速发展,可是遗憾的是,有个别X公司的制度只是写在纸上或挂在墙上,制度工作相脱节,只做做样子,搞搞形式,根本不予落实。这样,工作中便漏洞百出,给保险犯罪以可乘之机。这方面的教训是深刻的,我们应该坚决克服这个毛病,真正使制度成为工作的行为规范,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决不要做那种自欺欺人的事。

2、加强队伍建设,提高员工“个素质”。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是相辅相成的,同时也是不可取代的,如果只有过硬的业务素质而没有合格的政治素质,在理赔过程中就会热衷于索拿卡要,壹见到有利可图,便将切准则、道德抛于脑后,拼命地追逐那些蝇头小利,这又怎能保证不参里应外合的犯罪活动呢?相反,如果思想素质过硬,而业务窍不通,那么,不应赔的赔了,自己不知道怎么回事,诈骗者骗了钱,不但不感谢保险X公司会反过来嘲笑保险X公司的员工低能。因此,要建设好保险X公司的员工队伍,就是要提高员工的个素质。

3、调整基层X公司业务考核指标。目前,基层X公司的考核办法不太统,尽管大多数X公司明确规定项考核指标,项是保费,项是赔付率,将项指标职工个人工资奖金挂钩,但实际运作起来是只有项,那就是保费指标,在年底主要是考核保费,将赔付率指标放在边。人们因此形成了种观念:只有保费没完成才算没完成任务,而几乎没有人认为保费完成了,而赔付率指标超过了控制标准,利润出现了赤字,这也叫做没完成任务。这样势必造成重保费轻效益的局面,违背商业化保险X公司的运作规律。更为严重的是,保险人被保险人因长期在“保”“赔”上做文章,从“以赔促保”发展到“通融赔付”,从“通融赔付”再发展到赤裸裸地诈骗保险赔款,损X公司之利,饱个人之囊。试想,如果X公司考核业绩是以利润为主或兼顾利润保费项指标,那又怎么会出现这种现象呢?

4、协助社会搞好普法宣传。《保险法》已颁布15年了,而且进行了修订,颁布了新的《保险法》,但社会上有许多人对此比较陌生,有的根本不知道有什么“保险法”,这说明在有的地方,法制宣传工作尚未跟上,保险业发展的要求不相适应。如果老百姓能在定程度上领会《保险法》的精神实质或基本内容,那么,保险诈骗犯罪无疑将大大减少,或者说至少不会增长这么快。可是,我们应该明白,《保险法》的宣传要其他法律的宣传同步进行,相互配合,只有人们总的法律意识提高了,道德修养增强了,才能有效地遏制保险诈骗犯罪。

5、严惩罪犯,不姑息迁就。大多数保险从业人员或多或少存在这样种心理,那就是出险保户想多获得点保险补偿,使自己及时恢复生产或运营,这是情理中的事,尤其是在当今市场经济条件下,哪怕是采取不当手段,以达到多索赔的目的,也是能够理解的。再说,保户是保险人的客户,而客户就是“上帝”,是衣食父母,得罪“上帝”就会丢掉饭碗。这实际上是种错误的想法,因为这样助长了保户的投机心理,等同于默认了他们的欺诈行为,实际上是纵容犯罪,让这种犯罪现象在社会上蔓延开来。保户是“上帝”是从我们提供服务的角度而言的,但我们不能丢掉原则。正确有做法是,首先应对有投机侥幸心理的保户做耐心细致的说服工作,如果仍无效果,我们只能搬出法律武器,因为在我国,法律面前是人人平等的,保户也是普通公民,无权凌驾于法律之上。这样做,既能捍卫保险X公司自身利益,又能创造社会效益,给那些正在实施保险诈骗犯罪或准备实施犯罪的人以警示,真正起到防范犯罪的作用。

尽管保险诈骗犯罪是保险领域普遍存在的种社会现象,但随着我国保险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和保险监督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不断增强和道德水平的不断提高,这种犯罪现象是能够得到有效遏制的。

中保网·中国保险报2010年0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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