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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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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 对聘请外国文教专家单位计分考核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对全省聘请外国文教专家单位的涉外管理工作,维护国家安全、利益和出入境管理秩序,维护法人和外国人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外国人是指有聘请外国专家资格的单位雇用、接待的外国人及接受的外国留学生。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所有持有效《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证书》的单位(以下简称“聘请单位” 第四条 对聘请单位的管理,坚持国家主权、安全利益至上的原则,坚持依法、文明管理的原则,坚持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统一的原则,坚持服从和服务于反恐维稳的原则。 第二章 临时住宿登记管理 1
第五条 外国人在公寓、教工宿舍楼、办公楼等聘请单位自有房屋内住宿的,或在聘请单位承租的房屋内住宿的应于抵达后24小时内到当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外国人临时住宿登记。外国人前往申报的,持本人护照或者其他住宿登记的有效证件和聘请单位证明。聘请单位代为申报的,须持外国人护照或者其他住宿登记的有效证件和聘请单位证明。 第六条 外国人自行解决住宿的, 聘请单位应告诉外国人以下法定义务并负责监督履行: (一)外国人在中国居民家中住宿,须于抵达后(城镇24小时、农村72小时内)由留宿人或本人持住宿人的护照或者其他住宿登记的有效证件和留宿人的户口簿到当地公安派出所申报临时住宿登记; (二)外国人在中国的外国机构内或者在中国的外国人家中住宿,须于住宿人抵达后24小时内,由留宿机构、留宿人或者本人持住宿人的护照或者其他住宿登记的有效证件,到当地公安派出所申报临时住宿登记。 (三)外国人在旅馆业之外的中国机构内住宿的,由外国人或留宿机构持外国人的护照或者其他住宿登记的有效证件和留宿单位证明,于住宿人抵达后24小时内到当地公安派出所申报临时住宿登记。 第七条 聘请单位应于外国人工作、学习、访问交流等结束离去后24小时内将外国人离去的时间及去向报告原住 2
宿登记的公安派出所。对其中旷工旷课离去不归的,聘请单应于发现后12小时内报告原住宿登记的公安派出所。外国人离开聘请单位临时外出一周以上的,聘请单位应分别于外国人外出后、返回后24小时内报告原临时住宿登记的公安派出所。 第八条 外国人变更住宿地点的,聘请单位应按本办法第五、第六条相应规定,协助外国人办理住宿登记。 第九条 违反本章规定,公安机关在依法处罚聘请单位的同时,每涉及外国人1人次逾期申报,每逾期1天扣聘请单位1分。如果该外国人系公安机关查找、查控、查缉对象,视情再分别扣聘请单位203050分。 第三章 居(停)留管理 第十条 聘请单位发现拟雇用、接待的外国人或接受的外国留学生已非法居留,不得雇用、接待或接受。 第十一条 外国人居(停)留有效期期满后,聘请单位计划继续雇用、接待或接受的,应于期满前10日,告知并协助外国人向当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签证或居留许可申请,并提供齐全的证明材料。申请未获准的,不得继续雇用、接待或接受,同时应告诉外国人按期出境。 3
第十二条 外国人在居留许可有效期内需提前解除工作合同或中止留学的、擅自离去或逾假7日不归的,聘请单应立即报告受理居留许可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并提出处理意见。 提前解除工作合同或中止留学的,聘请单位应带领外国人到受理居留许可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有关变更手续。 第十三条 居留许可持有人的住址、就读院校、任职或者就业单位等发生变化的,聘请单位须协助外国人在10以内向现持居留许可的受理机关申请变更。对迁出现持居留许可的受理机关辖区的,还应当告诉外国人到达迁入地后,向当地签证机关报告。 第十四条 聘请单位因未认真履行本章规定义务,造成外国人非法居留的,公安机关在依法处罚聘请单位的同时,每一名外国人非法居留1日,扣聘请单位1分;违反本章第十二、第十三条的,每涉及一名外国人,扣聘请单位5分。 第四章 雇用与任职就业管理 第十五条 除国家和省(部)级科研机构、重点高校的学术、科研带头人可持F签证工作外,聘请单位雇用的其他外国人应同时持有政府主管部门签发的有效就业或任 4
职证件及相应类别的居留许可,并在该居留许可有效期和有效就业或任职证件载明的单位内工作,方属合法工作。 聘请单位应将此规定告诉外国人。 第十六条 外国人在聘请单位非法工作,公安机关对该单位和非法谋职的外国人依法处罚的同时,每发现1名非法工作的外国人,扣该聘请单位20分;聘请单位派遣或者放任本单位雇用的外国人到其它单位工作的,公安机关在对该聘请单位依法处罚的同时,每派遣或者放任1名,扣该聘请单位20分。 由聘请单位邀请、持Z签证入境的外国人,获得居留许可之前,自入境之日次日起29日内在该单位先行工作的,如无其他违法行为,可不予追究。 第五章 安全管理与服务 第十七条 在外国人居住、交通等方面,聘请单位应制定和落实必要的制度,采取必要的措施保护外国人的人身财产安全。 第十八条 聘请单位应注意了解发现外国人思想和情绪状况,以及可能引发外国人矛盾纠纷的苗头等不安定因素,及时采取有效的化解疏导等防范措施,必要时应报告当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 5
第十九条 聘请单位应对外国人宣讲或提供外文版的外国人在中国宗教活动管理的有关规定等法律法规,告知外国人当地易发案场所和中国的民族风俗等。 第二十条 在国内外发生重大敏感事件时,或公安机关有特殊工作需要,聘请单位应按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的要求,及时上报涉外稳定方面有关情况,日常发现的涉外不稳定因素,随时报告。 第二十一条 聘请单位雇用、接待、接受的外国人,如系患有严重精神病、传染性肺结核或者有可能给公共卫生造成重大危害的其他传染病的,应协助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将其监护出境。 第二十二条 聘请单位未认真履行本章规定的义务,导致外国人人身伤亡、外国人违法犯罪或出现影响社会稳定问题的,区别危害后果、影响程度及聘请单位责任大小,酌情扣该聘请单位520分。 第六章 计分考核结果的使用 第二十三条 每年11日至1231日为一个计分周期。 第二十四条 对在一个计分周期内被扣满30分的聘请单位,自满30分之日起,至下一个计分周期结束期间,做 6
出以下处理: (一)责令聘请单位及时进行整改,整改情况须及时报告当地县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 (二)持居留许可的外国人每月到当地县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缴验证件; (三)一律不受理聘请单位代办居留许可、签证申请。 第二十五条 对在一个计分周期内被扣满100分的聘请单位,还应做出以下处理: (一)提出缓注资格的意见; (二)自被扣满100分之日起,至下一个计分周期内的6个月不再受理其雇用、接待、接受的外国人的居留许可或签证申请。 第二十六条 对在一个计分周期内被扣满200分的聘请单位,还应做出以下处理: (一)提出注销资格的意见; (二)自被扣满200分之日起,至重新获得聘请外专资格之前,不再受理其聘雇、接待、接受的外国人的居留许可或签证申请; (三)三年内不再同意其重新申请聘请外专资格。 第二十七条 聘请单位出现违法行为之后,至接受公安机关依法罚款处罚之前,或公安机关责令其提供遣送非法谋职外国人的遣送费缴纳之前,一律不受理其聘雇、接收、接 7
待的外国人居留许可、签证申请。 第二十八条 按本章规定不受理外国人居留许可或签证申请的,聘请单位确有特殊情况需要办理的,可向受理居留许可或签证申请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省教育厅国际合作与交流处、省外国专家局公函,由市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报经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部门同意方可。 第七章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1111日起实施。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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