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志协〔2009〕1号
关于印发《宁海县志愿者协会章程》和《宁海县志愿者协会第壹届班子和理事会成员名单》的通知
各镇乡(街道)团(工)委、县直属单位团组织、直属学校团组织:
2009年5月8日,宁海县志愿者协会成立大会表决通过《宁海县志愿者协会章程》,选举产生宁海县志愿者协会第壹届班子和理事会。现将《宁海县志愿者协会章程》和《宁海县志愿者协会第壹届班子和理事会成员名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宁海县志愿者协会
2009年5月10日
宁海县志愿者协会章程
第壹章总则
第壹条本协会定名为宁海县志愿者协会,英文名:NinghaiVolunteersAssociation,简称NHVA。
第二条本协会是联合性地方组织,由热心公益事业、服务弱势群体、促进社会和谐的人士自愿组成的非盈利、公益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本协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倡导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者精神,通过开展志愿服务活动,为需要帮助的社会成员提供志愿服务;促进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的完善;倡导良好的社会风气;提高全民特别是青少年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
第四条本协会于宁海县志愿服务工作委员会领导下,且接受宁海县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接受宁波市志愿者协会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本协会会址设于宁海县跃龙街道正学路169号。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壹)组织志愿者为社会上有困难和需要帮助的社会成员提供各种志愿服务;
(二)收集志愿者和被服务者的各种信息,为志愿者和服务对象提供中介服务;
(三)面向社会招募志愿者,对志愿者提供业务知识和服务技能培训;
(四)为志愿者开展服务提供场所、设施和其他必要条件;
(五)指导和协调各团体会员和直属大队志愿者的志愿服务活动,落实上级对志愿者组织的工作要求;
(六)和县内外其他志愿者组织开展交流;
(七)利用报刊、广播、影视以及壹切行之有效的形式,积极宣传志愿者精神和开展其它公益性宣传活动;
(八)召开有关志愿者和志愿者工作的联谊性、表彰性、学术性会议。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本协会的会员分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壹)团体会员
1.拥护本协会章程;
2.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3.具有组织管理机构,能独立开展具有壹定规模的志愿服务活动;
4.经过理事会审查通过。
(二)个人会员
1.承认本协会章程;
2.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3.有志于社会公益事业,关注志愿者活动,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和荣誉感;
4.具有奉献精神,能够吃苦耐劳和持之以恒;
5.具有良好的道德修养,能正确处理个人利益和他人利益、集体利益之间的关系;
6.具有壹定的协调人际关系的能力,善于团结他人;
7.具有壹定的专业技能和业务水平,足以为服务对象提供好的服务;
8.善于学习,能够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9.身体健康,年满18周岁。
第九条会员入会程序:
(壹)团体会员
1.提交入会申请书;
2.秘书处对申请组织进行资格审查;
3.填写《团体会员入会登记表》;
4.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5.由秘书处发给会员证和本会章程。
(二)个人会员
1.提交入会申请,必要时提交所于单位对本人的政治、道德、业务素质等方面情况的说明;
2.填写《个人会员入会登记表》;
3.秘书处对报名人进行资格审查;
4.由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壹)本协会的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参加本协会组织的联谊、学术研究和其它活动权;
(三)对本协会工作的建议、批评和监督权;
(四)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五)向本协会推荐会员;
(六)请求本协会帮助维护其合法权益;
(七)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壹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壹)遵守本协会的章程,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积极参加本协会活动,努力完成本协会委托的工作;
(三)向本协会方案工作;
(四)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和荣誉;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支持本协会的各项工作。
第十二条团体会员退会时须向理事会提出书面申请,个人会员退会时向秘书处提出申请,且交回会员证。
会员壹年无故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离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壹)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方案和财务方案;
(四)讨论和决定本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之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之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且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于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壹)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或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集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方案工作和财务情况;
(五)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六)决定团体会员的吸收和会员的除名;
(七)聘请名誉会长和顾问;
(八)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每年召开壹次,须有三分之二之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之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壹)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于本协会业务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0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壹条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且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方可任职。
第二十二条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俩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之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且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本协会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条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壹)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其它重大事项。
第二十五条本协会设秘书处,负责本协会日常工作事务。
第二十六条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壹)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经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负责人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七条本协会经费来源:
(壹)捐赠;
(二)政府拨款;
(三)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且坚持勤俭节约的原则,不得于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九条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条本协会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必须和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壹条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且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二条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三条本协会理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及所有会员均不计报酬地开展工作。由理事会聘请的专(兼)职工作人员的工资、补助由理事会商量确定。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四条本协会章程的修改权属理事会,且须经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五条本协会章程于会员代表大会通过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且报宁海县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六条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且等原因需要终止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七条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且报宁海县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八条本协会终止前,须于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九条终止后的财产,于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和本协会宗旨关联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条本章程经2009年5月8日协会成立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壹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理事会。
第四十二条本章程自宁海县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宁海县志愿者协会第壹届会长、
副会长和秘书长名单
会长:张琼
副会长:鲍允伟邬海燕王秋芬王照栈
秘书长:王超群
¥29.8
¥9.9
¥5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