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不再适用或需要更正条款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对《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适用问题的意见,以下条款或因被新《行政诉讼法》、《行政诉讼法适用解释》吸收不再适用,或因与新《行政诉讼法》、《行政诉讼法适用解释》、《行政强制法》相冲突不再适用或需要更正(已指明)。
1.不再适用条款
7条、8条(一)项、12条、26条、28—32条、39条、41条、42条、48条2款,53条1款,55条1款,56条、57条2款、58条、61条、70条、72条、73条、87条、88条、91条、94-97条
2.需要更正条款
6条2款中去掉“专门人民法院”, 77条1款中去掉“裁定由院长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编者按:为规范和统一行政审判法律适用,为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的修改和完善提供参考,根据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适用解释》)等规定,结合东北三省行政审判的司法实践,我们对法释〔2000〕8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逐条进行分析论证,并对每一条规定是否可以继续适用进行了甄别。确定相关条款不再适用主要有以下三种情形:一是相关条款内容与行政诉讼法或者《适用解释》等规定相冲突,不能适用;二是相关条款内容被行政诉讼法或《适用解释》等所吸收,应当适用新的规定;三是相关条款的内容被行政诉讼法或《适用解释》等吸收并完善,旧的规定不能适用。与行政诉讼法和《适用解释》等不冲突亦未被吸收、完善的条款,可以继续适用。现将意见发给大家,供大家在选择适用司法解释时予以参考。应当注意的是,本意见仅仅是第二巡回法庭行政审判团队提出的参考意见,并不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实践中发现问题,请及时与第二巡回法庭行政审判团队联系,以便及时修正和完善。为规范和统一行政审判法律适用,为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的修改和完善提供参考,根据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适用解释》)等规定,结合东北三省行政审判的司法实践,我们对法释〔2000〕8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逐条进行分析论证,并对每一条规定是否可以继续适用进行了甄别。确定相关条款不再适用主要有以下三种情形:一是相关条款内容与行政诉讼法或者《适用解释》等规定相冲突,不能适用;二是相关条款内容被行政诉讼法或《适用解释》等所吸收,应当适用新的规定;三是相关条款的内容被行政诉讼法或《适用解释》等吸收并完善,旧的规定不能适用。与行政诉讼法和《适用解释》等不冲突亦未被吸收、完善的条款,可以继续适用。现将意见发给大家,供大家在选择适用司法解释时予以参考。应当注意的是,本意见仅仅是第二巡回法庭行政审判团队提出的参考意见,并不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实践中发现问题,请及时与第二巡回法庭行政审判团队联系,以便及时修正和完善。)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需要更正和不再适用条款
1.第1条第1款中的“十日”改为“十五日”。
2.第14、30、31、32、62、63条中的“鉴定结论“改为“鉴定意见”。
3.不再适用条款(与新《行政诉讼法》重复或冲突)
2条、3条、4条2款、6条、9条1款、23条、35条1款、3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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