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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州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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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州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政府【公布日期】2008.01.07【字号】克政发[2008]3【施行日期】2008.01.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州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实施办法的通知(克政发〔20083号)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各有关单位: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及自治区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新政发〔200773号)文件精神,为解决自治州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结合自治州实际,特制订如下实施办法,请认真组织实施。一、指导思想、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坚持科学发展,构建和谐克州”的要求,把解决城市(包括县城,下同)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作为关注民生的重要工作和政府公共服务的一项重要职责,加快建立健全以廉租住房制度为重点,多渠道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政策体系。(二)总体要求。以县(市)城市低收入家庭为对象,建立健全县(市)城市
廉租住房制度,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力争到“十一五”期末,使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条件得到明显改善,县(市)住房困难群体的居住条件得到进一步改善。(三)基本原则。按照国家、自治区政策和总体要求,结合当地实际,实行低水平、广覆盖,满足基本住房需要;坚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细化目标,明确措施,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分步解决;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分级负责,各县(市)抓好落实。二、总体目标(一)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统一部署,2008年底前,全州三县一市,对符合住房困难条件、申请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的城市低保家庭基本做到应保尽保;至2009年底前,乌恰县(含康苏镇)将廉租住房保障范围扩大到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2010年底前,阿图什市、阿克陶县(含奥依塔克镇)、阿合奇县将廉租住房保障范围扩大到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全州基本解决县(市)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二)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为城市住房困难的低保家庭和住房困难的低收入家庭,与廉租住房、解危解困住房保障对象衔接。2009年底前,各县(市)经济适用住房保障范围应不低于县(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中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家庭总户数的70%;“十一五”期末,各县(市)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问题做到基本解决。(三)根据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州城镇住房解危解困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克政办发〔200688号)文件精神,各县(市)应尽快将《解危解困工程实施方案》及年度建设计划上报,2009年底前基本解决符合解危解困住房保障范围、申请解危解困住房的职工住房困难问题。三、工作机制
(一)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各县(市)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此项直接关系民生问题的工作,按照高效率运作、高水平管理、高素质人员的要求,加强住房保障工作机构,充实人员队伍建设。抓紧开展低收入家庭住房状况调查,于20081底之前建立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档案,制订解决县(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工作目标、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住房建设规划,并向社会公布。要按照解决县(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年度计划,确保廉租住房保障的各项资金落实到位;确保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落实到位,并合理确定区位布局。要规范廉租住房保障和经济适用住房供应的管理,建立健全申请、审核和公示办法,要严格做好申请人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的调查审核,完善轮候制度,特别是强化廉租住房的年度复核工作,健全退出机制。要严肃纪律,坚决查处弄虚作假等违纪违规行为和有关责任人员,确保各项政策得以公开、公平、公正实施。(二)落实工作责任。自治州人民政府对全州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工作负总责,与各县(市)人民政府签订目标责任书,对各县(市)人民政府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各县(市)人民政府要加强领导,把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实行住房保障工作目标责任管理,分解落实目标责任制,落实相应的管理工作机构和具体实施机构,切实抓好各项工作;要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每年在向人民代表大会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报告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年度计划的完成情况。(三)分工协作。在国家、自治区统一政策的指导下,结合我州实际,各相关部门协调解决工作实施中的重大问题,自治州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各县(市)工作的指导,抓好督促落实。各县(市)建设局会同发展改革委员会、财政局、国土资源管理局等有关部门抓紧完善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和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民政局牵头,会同有关部门抓紧制定城市低收入家庭资格认定办法;财政
局牵头会同建设局、民政局等有关部门抓紧制定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的实施办法;发展改革委员会同建设局抓紧落实中央预算内投资对中西部财政困难地区新建廉租住房项目的支持;建设、财政、民政、国土资源、发展改革、金融等部门要建立住房保障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落实责任,各司其职,共同做好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的各项工作。四、时间安排各县(市)要积极创造有利条件,抓紧做好各项前期工作,争取申请廉租住房建设补助资金。应具备的条件如下:一是所在县(市)建立了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档案,制定了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工作目标、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向社会公布;二是廉租住房建设项目完成了审批手续,并已正式开工;三是按照年度计划,县(市)配套资金已经落实。具体时间安排如下:(一)各县(市)要规范廉租住房保障和经济适用住房供应的管理,建立健全申请、审核和公示办法,并于20081月底之前向社会公布。着手完善轮候制度,特别是强化廉租住房的年度复核工作,健全退出机制。(二)各县(市)人民政府要抓紧开展低收入家庭住房状况调查和建档工作,调查要逐户调查建档,具体到人,数据要求准确详实,于20081月底之前建立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档案,调查建档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各县(市)财政预算安排。各县(市)制订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工作目标、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纳入各县(市)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住房建设规划中,同时报自治区建设厅备案。五、完善配套政策(一)落实优惠政策和建房用地。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解危解困住房、旧住宅区整治以及棚户区改造项目一律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各县(市)国土资源部门在制订年度土地供应计划时,要优先
安排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的建设用地。明确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解危解困住房、和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建设用地供应总量不低于住宅用地总量的70%,并落实到具体地块和项目。对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方式政策的,各县(市)要切实保证供应,根据住房建设规划在年度土地供应计划中优先安排并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社会各界向政府捐赠廉租住房房源的,执行公益性捐赠税收扣除的有关政策。(二)健全廉租住房保障方式。城市廉租住房保障实行租赁住房补贴和实物配租等方式。租赁住房补贴标准控制在每户家庭住房建筑面积50平方米以内,根据每平方米租赁住房补贴标准、住房保障对象现住房面积与保障面积标准的差额确定补贴额度,住房困难的低保家庭由政府全额补贴,低收入家庭每平方米租赁住房补贴比例应不低于市场平均租金的65%。市场平均租金由各县(市)人民政府合理确定,并向社会公布。各县(市)要多渠道增加廉租住房房源,采取新建、收购、改建以及鼓励社会捐赠等方式增加廉租住房供应。新建廉租住房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主要在经济适用住房、解危解困住房以及普通商品住宅小区中配建,配建比例原则上为住宅小区总套数的5%左右。对在经济适用住房、解危解困住房以及普通商品住宅小区中配套建设廉租住房的,必须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明确约定廉租住房的套数、套型面积以及建成后由政府收回或回购等条件。新建廉租住房主要由各县(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实施廉租住房管理的非营利性机构按照建设成本价直接组织建设。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小户型住房面向社会出租。(三)确保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来源。各县(市)人民政府要根据廉租住房年度计划,切实落实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一是将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在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之后全部用于廉租住房建设。二是土地出让净收益用于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比例不得低于10%,各县(市)还可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适当提高比例。
三是各县(市)财政要将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纳入年度预算安排。自治区将通过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财政廉租住房保障专项保障补助资金对财政困难的县(市)给予适当的支持。(四)进一步落实房地产市场各项调控政策措施。各县(市)、各部门在认真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同时,要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关于房地产市场各项宏观调控政策措施,严格执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的相关规定,各县(市)新审批、新开工的住房建设,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住房面积所占比重必须达到开发建设总面积的70%以上。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建设用地的年度供应量不得低于70%(五)各县(市)要继续规范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行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各种原因确需转让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购房人可转让,但应按照届时同地段、同类型普通商品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具体比例由各县(市)人民政府确定,政府可以优先回购。购房人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后,也可取得完全产权。上述规定应在经济适用住房购房合同中予以明确。政府回购的经济适用住房,继续向符合条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出售。各县(市)要继续加强市场监管,坚决整治房地产开发、交易、中介服务、物业管理及房屋拆迁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维护群众合法权益。要加强房地产价格的监管,抑制房产价格过快上涨,保持合理的价格水平,引导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二○○八年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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