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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海鸿、广州市东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5.15【案件字号】(202001民终6467【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白小云赵云川刘卉【审理法官】白小云赵云川刘卉【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古海鸿;广州市东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当事人】古海鸿广州市东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古海鸿【当事人-公司】广州市东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李蔓广东中祺国御律师事务所;李昌丞广东中祺国御律师事务所;谭佩岚广东岭南律师事务所;蓝少娟广东岭南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李蔓广东中祺国御律师事务所李昌丞广东中祺国御律师事务所谭佩岚广东岭南律师事务所蓝少娟广东岭南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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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律师】李蔓李昌丞谭佩岚蓝少娟【代理律所】广东中祺国御律师事务所广东岭南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古海鸿【被告】广州市东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观点】本案二审需要处理的问题是:1.《委托协议》的效力;2.古海鸿是否需要支付《委托协议》中约定的委托款及违约金。【权责关键词】无效社会公共利益撤销违约金支付违约金合同约定回避关联性合法性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二审审查,确认一审法院查明的基本事实。【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二审需要处理的问题是:1.《委托协议》的效力;2.古海鸿是否需要支付《委托协议》中约定的委托款及违约金。关于《委托协议》效力的问题。虽然东凌公司与古海鸿就买卖涉案房屋同时签订了《广州市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及《委托协议》,貌似是两份独立的合同,但根据双方签订的《认购书》及《委托协议》内容及履行情况来看,签订上述两份合同的目的实则是为了规避限价政策,将本应由《广州市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约定的部分内容,以《委托协议》的形式虚假地表现出来。因此,《委托协议》为双方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规定,古海鸿与东凌公司签订的《委托协议》应认定为无效。古海鸿与东凌公司之间实际并不存在普通、独立的装修法律关系,《委托协议》是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一部分。根据双方实际存在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本案案由应确定为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判决确定案由为装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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