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爆炸场所安全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爆炸物品管理条例》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GB50057-2010
《爆破安全规程》 GB6722-2011
《民用爆破器材工程设计安全规范》
《民用爆炸物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通则》
《民用火工品储存库治安防范要求》
《民用炸药库安全规范》
(1)爆破作业
利用炸药的爆炸能量对介质作功,以达到预定工程目标的作业。
(2)爆破作业单位
持有《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从事爆破作业的单位,分非营业性和营业性两类。非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是指为本单位的合法生产活动需要,在固定区域内自行实施爆破作业的单位;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是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承接爆破作业设计、施工、安全评估、安全监理项目的单位。
(3)爆破技术人员
指具有爆破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并通过培训、考核,获得从事爆破工作资格证书的技术人员。
(4) 爆破作业人员
指从事爆破作业的工程技术人员、爆破员、安全员和保管员。
(5) 爆破有害效应
爆破时对爆区附近保护对象可能产生的有害影响。如爆破引起的振动、个别飞散物、空气冲击波、噪声、水中冲击波、动水压力、涌浪、粉尘、有害气体等。
(6)爆破作业环境
爆破作业环境泛指爆区及周围影响爆破安全的自然条件、环境状况。
(7) 岩石爆破
利用炸药爆炸能量破碎岩石的技术。
(8) 露天爆破
在地表进行的岩石爆破作业。
(9) 地下爆破
在地下(如地下矿山,地下硐室,隧道等)进行的岩石爆破作业。
(10) 浅孔爆破
炮孔直径小于或等于50mm,深度小于或等于5m的爆破作业。
(11) 深孔爆破
炮孔直径大于50mm,深度大于5m的爆破作业。
(12)复杂环境爆破
在爆区边缘100m范围内有居民集中区、大型养殖场或重要设施的环境中,采取控制有害效应的措施,实施的爆破作业。
(13) 掘进爆破
井巷、隧道等掘进工程中的爆破作业。
(14) 硐室爆破
采用集中或条形硐室装药药包,爆破开挖岩石的作业。
(15) 定向爆破
采用硐室或深孔装药,使爆破岩石按预定方向运动并堆积在设定范围之内的爆破作业。
(16) 水下爆破
在水中、水底介质中进行的爆破作业。
(17) 高温岩石爆破
炮孔孔底温度高于60℃的爆破作业。
(18) 预裂爆破
沿开挖边界布置密集炮孔,采取不耦合装药或装填低威力炸药,在主爆区之前起爆,从而在爆区与保留区之间形成预裂缝,以减弱主爆孔爆破对保留岩体的破坏并形成平整轮廓面的爆破作业。
(19) 光面爆破
沿开挖边界布置密集炮孔,采取不耦合装药或装填低威力炸药,在主爆区之后起爆,以形成平整的轮廓面的爆破作业。
(20) 延时爆破
采用延时雷管使各个药包按不同时间顺序起爆的爆破技术,分为毫秒延时爆破、秒延时爆破等。
(21) 单段爆破药量
采用延时爆破技术分段爆破时,每段爆破的炸药总量。
(22) 拆除爆破
采取控制有害效应的措施,按设计要求用爆破方法拆除建(构)筑物的作业。
(23) 聚能爆破
采用聚能装药方法进行的爆破作业。
(24) 金属爆破
利用炸药爆炸能量破碎、切割金属的作业。
(25) 爆炸加工
利用炸药爆炸的瞬态高温和高压,使物料高速变形、切断、相互复合(焊接)或物质结构相变的加工方法。包括爆炸成形、焊接、复合、合成金刚石、硬化与强化、烧结、消除焊件残余应力等。
(26 )地震勘探爆破
利用震源药包爆炸在地层中激起地震波,进行地质构造勘探的爆破作业。
(27) 煤矿许用炸药
经有关部门批准,允许在煤矿矿井中使用的炸药
(28) 现场混制炸药
将炸药的不同组份分别储存在混装炸药车的不同容器中运至爆破现场,再将各组份混合成可流动的炸药,并通过输送螺旋或泵送入炮孔中的作业。
(29) 预装药
大量深孔爆破时,在全部炮孔钻完之前,预先在验收合格的炮孔中装药或炸药在孔内放置时间超过24小时的装药作业。
(30) 爆破器材
工业炸药、起爆器材和器具的统称。
(31 )起爆方法
利用起爆器材激发工业炸药爆炸的方法。
(32) 起爆网路
向多个起爆药包传递起爆信息和能量的系统,包括:电雷管起爆网路,导爆管雷管起爆网路、导爆索起爆网路、混合起爆网路和电子雷管起爆网路等。
(33) 盲炮
因各种原因未能按设计起爆,造成药包拒爆的装药或部分装药。
(34) 爆破振动
指爆破引起传播介质沿其平衡位置作直线或曲线往复运动的过程。
(35) 质点振动速度
地震波作用下,介质质点往复运动的速度。
(36) 振动频率
质点每秒振动的次数。
(37) 主振频率
介质质点最大振幅所对应波的频率。
(38) 应急预案
指事先制定的关于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时进行紧急救援的组织、程序、措施、责任以及协调等方面的方案和计划。
新建、改建小型民用炸药库应由乙级(含)以上工程设计资质,并有民用爆破器材、弹药、火炸药等相关专业设计经验的单位进行设计。
新建、改建小型民用炸药库投入使用前,应由当地公安部门组织验收。
贮存危险品的建筑物危险等级应符合表2.1-1的规定。
表 2.1-1 贮存危险品的建筑物危险等级
小型民用炸药库的选址应执行GB6722的规定。一般应满足以下要求:
(1)远离城镇的独立地段,不应建在城市或重要保护设施或其他居民聚居的地方及风景名胜区等重要目标附近;
(2) 不应布置在有山洪、滑坡和其他地质危害的地方,应尽量利用山丘等自然屏障;
(3)不应让无关人员和物流通过存放库区。
存放库区有两个(含)以上存放库时,应按每个存放库的危险等级及计算药量分别计算其外部距离,取其最大值者为存放库区的外部距离。外部距离应自存放库的外墙算起。
(1) 1.1级地面库外部距离应符合表2.3-1的规定。
(2)1.4级存放库外部距离不应小于100m。
(3) 洞库、覆土库外部距离按GB50154执行。
(4) 存放库距露天爆破作业点边缘的距离应按GB6722的要求核定,且最低不应小于300m。
表2.3-1 1.1级地面存放放库的外部距离 单位为米
(1)库区内存放库的布置,应根据各存放库的危险等级和计算药量并结合地形特点,以有利于安全、运输和装卸作业。
(2) 计算药量较大的存放库不宜布置在存放库区出入口附近。
(3) 地面库不宜水平长面相对布置,存放库区运输主干道纵坡不宜大于6%。
(4) 存放库区四周应设密实围墙,围墙到最近存放库墙脚的距离不宜小于5m,围墙高度不应低于2m,墙顶应有防攀越的措施。存放库区周围有陡峭山体、水沟等能起到防盗、防火作用的自然屏障处,可不设密实围墙,但应设铁丝网围墙。可移动民用爆炸物品库区也可设符合GB/T 7946要求的脉冲电子围栏。
(5)值班室宜布置在围墙外的安全地带,朝向库房面可建设防护屏障或利用自然屏障相隔,自然屏障应具备有效阻挡危险品存放库爆炸冲击波的作用;覆土库区值班室应避开任一存放库的正前方,洞库的值班室应偏离洞库轴线不小于70°。
内部最小允许距离应符合以下要求:
(1)工业炸药及制品、工业导爆索、黑火药地面存放库之间最小允许距离不应小于20m,上述存放库与雷管存放库之间最小允许距离不应小于12m,具体如表2.4-1所示;
(2)值班室距工业炸药及制品、工业导爆索、黑火药库房的最小允许距离应符合表2.4-2要求,距雷管库房的距离不应小于20m;
(3)洞库、覆土库内部最小允许距离按GB50154执行。
表2.4-1 有防护屏障1.1级仓库距有防护屏障各级仓库的最小允许距离(m)
表2.4-2 值班室与库房的最小允许距离 单位为:米
防护屏障的高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防护屏障内为单层建筑物时,不应小于屋檐高度;防护屏障内建筑物为单坡屋面时,不应小于低屋檐高度。
(2)防护土堤的顶宽,不应小于1m,底宽应根据土质条件确定,但不应小于高度的1.5倍。
(3)工业炸药及制品、工业导爆索、黑火药地面存放库应设防护屏障,防护屏障可采用防护土堤、钢筋混凝土挡墙等形式,并应符合GB50089的要求;
(4)值班室若设防护土堤、钢筋混凝土挡墙时,其高度应超过值班室屋顶高度0.5m,其余应符合GB50089的要求。防护土堤坡脚或钢筋混凝土墙脚距值班室外墙距离不宜大于2.0m;
(5)允许在防护屏障的底部用块石或其他块状材料砌筑不高于1.0m的挡土墙。
2.4.4.1 安全窗设计要求:
(1)洞口宽度不应小于1m,不宜设置中梃。当设有中梃时,窗扇开启宽度不应小于O.9m,不应设置固定扇。
(2)洞口高度不应小于1.5m。
(3)窗台距室内地面不应大于O.5m。
(4)窗扇应向外平开,且一推即开。
(5)保温窗宜采用单框双层玻璃或中空玻璃。当采用双层框窗扇时,应能同时向外开启。
(6)存放库的窗应能开启并应配置铁栅栏和金属网,视情可在窗下靠近地面的适当部位设置通风孔并配铁栅栏和金属网。
(7)危险生产区内建筑物的门窗玻璃宜采用防止碎玻璃伤人的措施。
(8)具有易燃易爆粉尘的危险性建筑物不应设置天窗。
2.4.4.2炸药库地面设计要求
危险品生产间的地面,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危险品生产间内的危险品遇火花能引起燃烧、爆炸时,应采用不发生火花的地面面层。
(2)当危险品生产间内的危险品对撞击、摩擦作用敏感时,应采用不发生火花的柔性地面面层。
(3)当危险品生产间内的危险品对静电作用敏感时,应采用防静电地面面层。
2.4.4.3危险品储存车间的室内装修要求
危险品生产间的室内装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危险品生产间内墙面应抹灰。
(2)具有易燃易爆粉尘的生产间的内墙面和顶棚表面应平整、光滑,所有凹角宜抹成圆弧。
(3)经常冲洗和设有雨淋装置的生产间的顶棚和内墙应全部油漆。产品要求洁净而经常清扫的工作间应做油漆墙裙,墙裙以上的墙面应采用耐擦洗涂料。油漆和涂料的颜色应与危险品颜色相区别。
2.4.4.4危险品储存车间的门和其他设计要求
(1) 1.1级存放库的耐火等级应符合GB50016中二级耐火等级的规定,1.4级和面积小于20m2的1.1级存放库的耐火等级可为三级。
(2)存放库应为单层建筑,可采用砖墙承重,屋盖宜为钢筋混凝土结构,净高度不宜低于3m。
(3) 存放库的门均应向外开启,外层门应为防盗门,内层门应为加金属网的通风栅栏门。
(4) 存放库内任一点到门口的距离不应大于15m,门的宽度不宜小于1.5m,高度不宜小于2.0m,不应采用侧拉门、弹簧门、卷闸门,不应设置门槛。
(5)存放库地面宜采用不发生火花的地面,当以包装箱方式储存且不在存放库内开箱时,存放库地面可采用一般地面。
(6)值班室宜为单层,可采用地面、覆土和洞室建筑方式。当采用地面建筑时应采用现浇钢筋混凝土屋面板,墙四角设构造柱,构造柱与墙之间应拉结,朝向库房方向不应有窗户。
(1)存放库门口8m范围内不应有枯草等易燃物,存放库区内以及围墙外15m范围内不应有针叶树和竹林等易燃油性植物。存放库区内不应堆放易燃物和种植高棵植物,草原和森林地区的存放库周围宜修筑防火沟渠。
(2)存放库区可设高位水池,或设消防水池并配备消防水泵,水池储水量不少于15m3。
(3) 存放库区内单个存放库应配备至少两个5kg及以上的磷酸铵盐干粉灭火器。
F0类:经常或长期存在能形成爆炸危险的火药、炸药及其粉尘的危险场所。 F1类:在正常运行时可能形成爆炸危险的火药、炸药及其粉尘的危险场所。 F2类:在正常运行时能形成火灾危险,而爆炸危险性极小的火药、炸药,氧化剂及其粉尘的危险场所。
贮存危险品的中转库和危险品总仓库危险场所(或建筑物)分类及防雷类别应符合表2.6-1的规定。 表2.6-1 贮存危险品库危险场所(或建筑物)分类及防雷分类
2.6.2.1 FO类危险场所电气设备选择
(1)F0类危险场所内不应安装电气设备,当工艺确有必要安装控制按钮及检测仪表(不含黑火药危险场所)时,控制按钮应采用可燃性粉尘环境用电气设备DIPA21或DIPB21型(1P65级),检测仪表的选型应为本质安全型(1P65级)。
(2)采用非防爆电气设备隔墙传动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需要电气设备隔墙传动的工作间,应由生产工艺确定。 2)安装电气设备的工作间,应采用非燃烧体密实墙与危险场所隔开,隔墙上不应设门、窗。 3)传动轴通过隔墙处应采用填料函密封或有同等效果的密封措施。 4)安装电气设备工作间的门,应设在外墙上或通向非危险场所,且门应向室外或非危险场所开启。
(3)FO类危险场所电气照明应采用安装在窗外的可燃性粉尘环境用电气设备DIP A22或DIP B22型(1P54级)灯具,安装灯具的窗户应为双层玻璃的固定窗。门灯及安装在外墙外侧的开关、控制按钮、配电箱选型应与灯具相同。采用干法生产黑火药的F0类危险场所的电气照明应采用可燃性粉尘环境用电气设备DIP A21或DIP B21型(1P65级)灯具,安装在双层玻璃的固定窗外;亦可采用安装在室外的增安型投光灯。门灯及安装在外墙外侧的开关及控制按钮应采用增安型或可燃性粉尘环境用电气设备(1P65级)。
2.6.2.2 F1、F2类危险场所电气设备选择
(1) F1类危险场所电气设备应采用可燃性粉尘环境用电气设备DIP A21或DIP B21型(IP65级)、Ⅱ类B级隔爆型、增安型(仅限于灯具及控制按钮)、本质安全型(IP54级)。
(2) 门灯及安装在外墙外侧的开关,应采用可燃性粉尘环境用电气设备DIP A22或DIP B22型(IP54级)。
(3) 危险场所不宜安装移动设备用的接插装置。当确需设置时,应选择插座与插销带联锁保护装置的产品,满足断电后插销才能插入或拔出的要求。
(4) 当采用非防烬电气设备隔墙传动时,应符合本规范第12.2.2条第2款的规定。
(5) F2类危险场所电气设备、门灯及开关的选型均应采用可燃性粉尘环境用电气设备DIP A22或DIP B22型(IP54级)。
(1)危险性建筑物低压配电线路的保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 50054的有关规定。
(2)危险场所的插座回路上应设置额定动作电流不大于30mA瞬时切断电路的剩余电流保护器。
(3)各类危险场所电气线路,应采用阻燃型铜芯绝缘导线或阻燃型铜芯金属铠装电缆.电缆沿桥架敷设时,可采用阻燃型铜芯绝缘护套电缆。4 各类危险场所电力和照明线路的电线和电缆的额定电压不得低于750V。保护线的额定电压应与相线相同,并应在同一护套或钢管内敷设。电话线路的电线及电缆的额定电压应不低于500V。
(4)当危险场所采用电缆时,除照明分支线路外,电缆不应有分支或中间接头。电缆敷设以明敷为宜,在有机械损伤可能的部位应穿钢管保护。亦可采用钢制电缆桥架敷设。电缆不宜敷设在电缆沟内,如必须敷设在电缆沟内时,应设防止水或危险物质进入沟内的措施,在过墙处应设隔板,并对孔洞严密封堵。
(5)当采用电线穿钢管敷设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穿电线敷设的钢管应采用公称口径不小于15mm的镀锌焊接钢管,钢管间应采用蠕纹连接,连接螺纹不应少于6扣,在有剧烈振动的场所,应设防松装置。 2)电线穿钢管敷设的线路,进入防爆电气设备时,应装设隔离密封装置。 3)电气线路采用绝缘导线穿钢管敷设时宜明敷。
(6)FO类危险场所内不应敷设电力及照明线路。在确有必要时,可敷设本工作间使用的控制按钮及检测仪表线路。灯具安装在窗外的电气线路,应采用芯线截面不小于2.5mm2的铜芯绝缘导线穿镀锌焊接钢管敷设;亦可采用芯线截面不小于2.5mm2的铜芯金属铠装电缆敷设。
各类防雷建筑物应设防直击雷的外部防雷装置,并应采取防闪电电涌侵入的措施。各类防雷建筑物应设内部防雷装置,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在建筑物的地下室或地面层处,以下物体应与防雷装置做防雷等电位连接:
1)建筑物金属体。
2)金属装置。
3)建筑物内系统。
4)进出建筑物的金属管线。
(2)外部防雷装置与建筑物金属体、金属装置、建筑物内系统之间,尚应满足间隔距离的要求。
(3)第二类防雷建筑物尚应采取防雷击电磁脉冲的措施。其他各类防雷建筑物,当其建筑物内系统所接设备的重要性高,以及所处雷击磁场环境和加于设备的闪电电涌无法满足要求时,也应采取防雷击电磁脉冲的措施。
2.7.2.1 第一类防雷建筑物防直击雷的措施
(1)应装设独立接闪杆或架空接闪线或网。架空接闪网的网格尺寸不应大于 5 m×5 m或 6 m×4 m。
(2)独立接闪杆的杆塔、架空接闪线的端部和架空接闪网的每根支柱处应至少设一根引下线。对用金属制成或有焊接、绑扎连接钢筋网的杆塔、支柱,宜利用金属杆塔或钢筋网作为引下线。
(3)独立接闪杆和架空接闪线或网的支柱及其接地装置至被保护建筑物及与其有联系的管道、电缆等金属物之间的间隔距离(图 4.2.1),应按下列公式计算,但不得小于 3 m。
图 2.7-1 防雷装置至被保护物的间隔距离
1—被保护建筑物;2—金属管道
1)地上部分:
当 hx<5Ri时: Sa1≥0.4(Ri+ 0.1hx) (2.7-1)
当 hx≥5Ri时:Sa1≥0.1(Ri+hx) (2.7-2)
2)地下部分:
Se1≥0.4Ri (2.7- 3)
式中: Sa1—空气中的间隔距离 (m);
Se1—地中的间隔距离 (m);
Ri —独立接闪杆、架空接闪线或网支柱处接地装置的冲击接地电阻 (Ω);
hx —被保护建筑物或计算点的高度(m)。
(4)架空接闪线至屋面和各种突出屋面的风帽、放散管等物体之间的间隔距离(图 2.7-1),应按下列公式计算,但不应小于 3 m。
1)当(h+l/2)<5Ri时,
Sa2≥0.2Ri+0.03(h+l/2 ) (2.7-4)
2)当(h+l/2)≥5Ri时,
Sa2≥0.05Ri+0.06(h+l/2) (2.7-5)
式中: Sa2—接闪线至被保护物在空气中的间隔距离(m);
h—接闪线的支柱高度(m);
l—接闪线的水平长度(m)。
(5)架空接闪网至屋面和各种突出屋面的风帽、放散管等物体之间的间隔距离,应按下列公式计算,但不应小于 3 m。
1)当(h+l1)<5Ri时,
[0.4Ri+0.06 (h+l1)] (2.7-6)
2)当(h+l1)≥5Ri时,
[0.1Ri+0.12 (h+l1)] (2.7-7)
式中: Sa2—接闪网至被保护物在空气中的间隔距离(m);
l1 —从接闪网中间最低点沿导体至最近支柱的距离 (m);
n —从接闪网中间最低点沿导体至最近不同支柱并有同一距离 l1的个数。
(6)独立接闪杆、架空接闪线或架空接闪网应设独立的接地装置,每一引下线的冲击接地电阻不宜大于 10Ω。在土壤电阻率高的地区,可适当增大冲击接地电阻,但在 3000Ωm以下的地区,冲击接地电阻不应大于 30Ω。
2.7.2.2第一类防雷建筑物防闪电感应
(1)建筑物内的设备、管道、构架、电缆金属外皮、钢屋架、钢窗等较大金属物和突出屋面的放散管、风管等金属物,均应接到防闪电感应的接地装置上。
1)金属屋面周边每隔 18 m~24 m应采用引下线接地一次。
2)现场浇灌的或用预制构件组成的钢筋混凝土屋面,其钢筋网的
3)交叉点应绑扎或焊接,并应每隔 18 m~24 m采用引下线接地一次。
(2)平行敷设的管道、构架和电缆金属外皮等长金属物,其净距小于 100 mm时,应采用金属线跨接,跨接点的间距不应大于 30 m;交叉净距小于 100 mm时,其交叉处也应跨接。
(3)当长金属物的弯头、阀门、法兰盘等连接处的过渡电阻大于 0.03Ω时,连接处应用金属线跨接。对有不少于 5根螺栓连接的法兰盘,在非腐蚀环境下,可不跨接。
(4)防雷电感应的接地装置应与电气和电子系统的接地装置共用,其工频接地电阻不宜大于 10Ω。
(5)当屋内设有等电位连接的接地干线时 ,其与防闪电感应接地装置的连接不应少于2处。
2.7.2.3第一类防雷建筑物防闪电电涌侵入的措施
(1)室外低压配电线路应全线采用电缆直接埋地敷设,在入户处应将电缆的金属外皮、钢管接到等电位连接带或防闪电感应的接地装置上。
(2)当全线采用电缆有困难时,应采用钢筋混凝土杆和铁横担的架空线,并应使用一段金属铠装电缆或护套电缆穿钢管直接埋地引入。架空线与建筑物的距离不应小于15m。
在电缆与架空线连接处,尚应装设户外型电涌保护器。电涌保护器、电缆金属外皮、钢管和绝缘子铁脚、金具等应连在一起接地,其冲击接地电阻不宜大于 30Ω。所装设的电涌保护器应选用Ⅰ级试验产品,其电压保护水平应小于或等于 2.5 kV,其每一保护模式应选冲击电流等于或大于 10 kA;若无户外型电涌保护器,应选用户内型电涌保护器,其使用温度应满足安装处的环境温度,并应安装在防护等级 IP54的箱内。
当电涌保护器的接线形式为本规范表 J.1.2中的接线形式 2时,接在中性线和 PE线间电涌保护器的冲击电流 ,当为三相系统时不应小于 40 kA,当为单相系统时不应小于 20 kA。
(3)当架空线转换成一段金属铠装电缆或护套电缆穿钢管直接埋地引入时,其埋地长度可按下式计算:
(2.7-8)
式中:l—电缆铠装或穿电缆的钢管埋地直接与土壤接触的长度 (m); ρ—埋电缆处的土壤电阻率 (Ωm)。
(4)在入户处的总配电箱内是否装设电涌保护器应按本规范第6章得规定确定。当需要安装电涌保护器时,电涌保护器的最大持续运行电压值和接线形式应按本规范附录J的规定确定;连接电涌保护器的导体截面应按本规范表5.1.2的规定取值。
(5)电子系统的室外金属导体线路宜全线采用有屏蔽层的电缆埋地或架空敷设,其两端的屏蔽层、加强钢线、钢管等应等电位连接到入户处的终端箱体上。
(6)当难以装设独立的外部防雷装置时,可将接闪杆或网格不大于 5 m×5 m或 6 m×4 m的接闪网或由其混合组成的接闪器直接装在建筑物上。
1)接闪器之间应互相连接。
2)引下线不应少于两根,并应沿建筑物四周和内庭院四周均匀或对称布置,其间距沿周长计算不宜大于 12 m。
3)排放爆炸危险气体、蒸气或粉尘的管道应符合本规范第4.2.1条 2、3款的规定。
4)建筑物应装设等电位连接环,环间垂直距离不应大于 12 m,所有引下线、建筑物的金属结构和金属设备均应连到环上。等电位连接环可利用电气设备的等电位连接干线环路。
5)外部防雷的接地装置应围绕建筑物敷设成环形接地体,每根引下线的冲击接地电阻不应大于 10Ω,并应和电气和电子系统等接地装置及所有进入建筑物的金属管道相连,此接地装置可兼作防雷电感应接地之用。
(7)当树木邻近建筑物且不在接闪器保护范围之内时,树木与建筑物之间的净距不应小于 5 m。
¥29.8
¥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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