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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林木修剪技术规定》(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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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林木修剪技术规定》(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植树造林与绿化

【发布部门】北京市园林绿化局(首都绿化委员会办公室)

【发布日期】2009.04.09

【实施日期】2009.04.0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林木修剪技术规定》(试行)的通知

为提高森林质量,改善林分结构和景观效果,促进林木正常生长发育,规范林木经营管理修剪行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森林资源管理,根据森林法规、相关技术规程,结合北京实际,我局组织制定了《北京市林木修剪技术规定》(试行),现印发给你们。同时提出管理意见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建立林木修剪作业调查设计制度

编制作业设计前应先开展外业调查,所在地区县或乡镇林业部门应派技术人员参加调查,确定需要修剪的林木数量规模。修枝、抹头施工作业设计由林木所有者自行组织编制或委托编制;截干施工作业设计由乡镇林业站或委托有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编制。国有林场、铁路、公路、水务管辖范围内的林木修剪,可自行组织编制施工作业设计。

施工作业设计内容应包括:当地基本情况、目的意义、施工地点、修剪原因、修剪方式、修剪任务量、安排、安全保障措施以及有关图表等。采用截干方式的,应计算出采伐蓄积量。

二、实行施工作业设计申报制度

修枝施工作业设计由林木所有者自行组织编制实施,不需审批。抹头施工作业设计方案按相关规定应报区县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截干施工作业设计应按森林采伐管理规定执行。

三、施工作业现场实行拨交、公示,加强检查监督

施工前应在当地乡镇所在地和村委会所在地及其施工现场公示,国有林场、铁路、公路、水务在其办公地点和施工现场公示,公示时间为7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应包括施工地点、施工时间、施工任务量、施工作业设计审批文件、施工作业负责人、反映问题联系电话等。

修剪作业日常管理工作由组织施工单位负责,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批准的作业设计施工。当地乡镇林业部门应派出现地质量监督员,监督指导修剪工作。施工单位的修剪施工完工后7个工作日内,向作业设计批准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审批部门在接到申请后及时组织验收。市或区县林业主管部门组织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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