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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挪威的劳动关系治理方式看我国劳动关系治理的改革:劳动关系涉及个人、企业、国家三方主体,复杂多变。后工业社会劳动关系直接影响着劳动者的工作积极性与劳动生产率,因此必须受到重视。北欧国家在处理劳动关系方面有其独特的方式与经验,而我国与北欧国家的政治经济形态也有一定的相似之处,因此本文以挪威为例,从挪威在处理劳动关系方面较为成功的经验入手,再对比我国劳动力市场的实际状况,从而分析我国劳动关系治理的难点和对策,借鉴其优秀的治理方法,希望能对我国劳动关系的改善做出些许贡献。关键词劳动关系劳动争议机制三方协商制度充分就业一、劳动关系的研究背景及意义劳动关系是指在现代社会中,劳动者与劳动力的的使用者及相关社会组织为实现劳动过程所构成的一种社会关系。它产生于工业化大生产背景下,到目前为止一共经历了五个发展阶段,分别是:早期工业化时期即劳动关系的形成时期、管理时期、冲突时期、成熟时期以及现在的新的矛盾和问题的产生时期,对它的认识也随着社会的发展而不断上升。早期,马克思主义认为,资本主义体制下的劳动关系体现了资本家和劳动者之间的对立与剥削,资本主义制度下的劳资双方只存在剥削与被剥削的关系。而20世纪初以来,劳动关系学作为一个新的学术研究领域,逐渐开始被越来越多的研究机构和企业管理者所关注,许多大学也纷纷开设了劳动关系的相关学科。从地域上来看,不同的国家也有着对劳动关系各具特色的对待方式。美国和欧洲等西方国家的经济学者从新古典主义出发,将经济制度视为既定前提,从而把劳方与资方之间出现的问题看作是社会产业化的衍生物。而北欧执政的社会民主党则提出了平等、妥协、合作的理念,并在此理念的指导下,多年以来,北欧一直是和谐劳资关系的典型代表。21世纪,世界各国逐渐意识到国际竞争实质上是人才之争、科技之争,因此,人力资源的培养越发受到重视,劳动关系的治理更是刻不容缓。各国之间由于国情不同所面临的劳动关系的问题也不同,但总体来说,冲突与合作是劳动关系的基本状态,所有的劳动关系问题也都是围绕着这两方面产生的。在我国,劳动关系是当前市场经济体制下最基础同时也是最重要的社会关系,从本质上来说,它其实是一种涉及个人、企业与国家三方的经济利益关系。劳动者向雇主让渡自己的劳动力,雇主则按期支付相关的劳动报酬,理所应当。这本来应该是一个非常简单的过程,但是人往往出于自身利益的角度考虑而使这个过程复杂化。2015年第三季度的国家统计局报告显示,我国第三产业的产值超过了GDP51%,有学者认为这标志着我国已经进入了后工业化社会或着即将进入后工业化社会。相对于工业化社会,后工业化社会服务业将占主导地位,人们所要求的劳动关系也必将是和谐、稳定的。和谐的劳动关系是经济可持续健康发展的保证,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基础,在此阶段,对我国来说和谐的劳动关系尤为重要。由此可见,及时找出我国劳动关系治理的问题和难点,积极借鉴北欧国家的成功经验,推动我国早日实现和谐的劳动关系至关重要。
二、从挪威的成功经验来看我国劳动关系治理的问题及难点众所周知,北欧国家的社会福利制度的建设堪称世界领先,但大量资料数据显示,北欧国家对于劳动关系的治理也是独树一帜。本文以挪威为例,从以下几个方面分析挪威在劳动关系的治理方面的独特方法与成功经验,希望能为我国的劳动关系治理提供借鉴。(一)劳动争议处理机制冲突与合作是劳动关系的基本状态,劳动关系就是在这两种状态的交替下运行的。要想解决冲突,实现长久的合作状态,建立科学的处理劳动争议的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机制是关键。在此方面,挪威的国家调解官制度值得我们借鉴。挪威的国家调解官是一种职务同时也是一个机构,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上的国家调解官指的是国家调解机构,包括国家调解官、地方调解官和特别调解官。狭义上的国家调解官则指的是国家调解机构的最高负责人。挪威的国家调解官,在处理劳资争议当中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挪威的工资谈判是由劳动双方直接进行的。当意见不能统一时,劳工一方会向雇主一方发出停工(罢工)通知,或者雇主一方向劳工一方发出闭厂通知,这种通知被称为冲突通知,这标志着劳动双方的协商谈判宣告失败。冲突通知在送达对方的同时,也向国家调解官送达,国家调解官在收到冲突通知后,必须在2天之内作出是否下达临时停工禁令的决定。在挪威,停工是劳工的基本权利之一,而《劳动争议法》中规定,当冲突“会对大众利益产生危害后果”时,国家调解官可以行使临时停工禁令权。因此,当国家调解官认为某一罢工“会对大众利益产生危害后果”时,就会及时下达停工禁令。停工禁令的下达,表明国家调解机构的介入。在禁令下达后10天,如果双方意见不能达成一致,一方可以提出停止调解的申请。当停止调解申请提出之后,调解官还有4天的时间来结束调解,或是宣告调解失败。通常调解官都会在调解的最后一天提出一个建议方案来,找出一个易被双方接受的平衡点,供双方考虑和完善。此时,劳动双方应就此决议案作出决定。此时,若是冲突还未解决,国家就会最终出面解决。不过,迄今为止挪威还没有因不接受国家调解官的调解结果而导致全社会或者全行业大罢工的事件。由此看来,挪威的国家调解官在处理挪威的劳动争议方面功不可没。由此也引发了对我国劳动争议处理机制的两点思考:1.劳动争议法律缺失我国现行劳动争议处理内容规定在《劳动法》中共计8条。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8条已经远远不能适应今天所要解决的劳动争议的需要,因此,我国应该制定单独的劳动争议法,为我国劳动事业的发展提供法律的准绳。2.劳动争议处理机制落后我国现行的劳动争议处理模式为一调一裁两审模式与一调一裁终局模式的综合体,存在的问题越来越明显,如仲裁机构与法庭分工不明确、雇主缺乏与工会对应的维权组织等等,因此,亟待改革。(二)三方协商机制三方协商机制是指雇主组织、工会和政府之间正式或非正式的合作。1935年颁布的《挪威劳动生活宪法》开始,挪威的三方机制至今已有百年的历史,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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