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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2020学年贵州大学明德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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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2020学年贵州大学明德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

工作实施办法

为认真做好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切实保证国家制定的各项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公开、公平、公正地分配资助资源,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07]8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通知》(教财厅[2016]6号)、《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和国家助学金发放工作的通知》(黔教助发[2017]67号)、

《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材〔201816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组织机构及职能

(一)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指导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学生工作处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全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二)各系成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组,负责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认定工作组组长由各系学生工作领导担任,成员由学生辅导员、班主任等组成

(三)以班级(年级)为单位,成立以学生辅导员任组长、班主任、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视班级(年级)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班级(年级)总人数的10% 。认定评议小组成立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班级(年级)范围内公示。

二、认定工作对象

我院招收的全日制普通本科在校学生。

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标准

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参照贵阳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同时考虑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因素其它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因素结合学生日常消费水平进行认定。

1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标准

学生家庭人均月收入不超过700元(含700元);

2家庭经济困难具体分为三档,档次划分如下:

档:一般困难。学生家庭人均月收入在700600元之间。

二档:困难。学生家庭人均月收入在600元(含600元)以下。

一档:特殊困难。具备1款条件,且符合下列情况之一并能出具相关证明(民政或医疗部门的证明)的学生:

1)贵州省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直接认定为一档,不需提供资料)

2孤残(失去双亲或双亲有严重残疾)学生;

3革命烈士子女或社会优抚家庭学生;

4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学生;

5特困供养学生;

6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的学生。

四、认定程序和要求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于每年9月开学进行。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实行民主评议和各系评定、学院审核相结合的原则。

1、 学校在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同时寄送《贵州大学明德学院家庭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在校生通过通知文件下载附件五进行填写《贵州大学明德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2、 班级(年级)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贵州大学明德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结合学生日常消费水平,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实际情况,经民主评议,审核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及档次,班级(年级)认定评议小组进行民主评议时应着重考虑特殊困难情况的学生。

3、 各系认定工作组要认真审核认定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如有异议,应在征得认定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更正。各系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后,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以适当方式在各系范围内公示3天。如有异议,向本系认定工作组提出质疑。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各系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向学生工作处提请复议。学生工作处应在接到复议申请后的3个工作日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

4、 各系在公示无异议后组织学生按照认定的结果进行网上申报,网上申报的内容须与《贵州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及民主评议的结果一致。

5、 学生工作处根据各系报送的备案表进行审批,在尊重各系评议结果的同时保留监督权、复核权。接到举报一经查实,学生工作处有权对认定结果、调整或取消。

6、 学生工作处和各系每学年不定期地随机抽查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认定资格,获得资助的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学院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同时,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变化情况。如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学院应及时做出调整。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事关我院公平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和各项资助方案的实施,帮助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健康成长。各系务必高度重视此项工作,指定专人负责,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按照各自职能分工,认真、负责地完成认定工作。

五、本实施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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