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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停止执行聚丙烯等六种商品暂定税率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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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停止执行聚丙烯等六种商品暂定税率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布日期】1998.07.07【文号】署税[1998]380【施行日期】1998.07.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海关总署关于停止执行聚丙烯等六种商品暂定税率的通知(1998年7月7日署税〔1998〕380号)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现将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停止执行聚丙烯等6种商品暂定税率的通知》(税委会〔1998〕6号,见附件一)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并于1998年7月9日对外公告(见附件二,公告稿附表同附件三)。凡实行H883/EDI系统的海关,上述六种商品在1998年7月10日前签订合同并在年内进口的现场海关按“特案”处理。特此通知。附件一:关于停止执行聚丙烯等6种商品暂定税率的通知附件二:公告(略)附件三:附表附件一: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停止执行聚丙烯等六种商品暂定税率的通知(1998年7月1日税委会〔1998〕6号)海关总署:经国务院批准,自1998年7月10日起,停止执行聚丙烯等六种商品的暂定税率(具体商品及税率见附表),请于1998年7月10日前对外公告。对这六种商品,在1998年7月10日前(含1998年7月10日)签定进口合同并于今年内到岸的,仍按原暂定税率计征关税;1998年7月10日之后签定的合同,进口时则按恢复后的税则税率计征关税。特此通知。附件三:停止执行暂定税率的六种商品:┏━━━┯━━━━━┯━━━━━━━━━━━━┯━━━━━┯━━━━━┓序号税号商品名称暂定税率税则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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