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发[2011]6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学士学位管理工作的通知》(桂学位[2000]24号),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我院学士学位按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理学、工学、管理学等学科门类授予。
第三条 凡是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并达到我院授予学士学位条件的我院应届本科毕业生,按照本细则授予学士学位。
第二章 授予学士学位的条件
第四条 具有正式学籍,在学院允许的修业年限内,完成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的应届本科生,同时达到下列要求的,授予学士学位。
(一) 学位课程、毕业论文、毕业实习的成绩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注:优秀(90-100)、良好(80-89)、中等(70-79)、及格(60-69))
(二) 初步掌握至少一门外国语,根据学生类别及其专业按学院规定的外语教学要求参加全国大学英语四级统一考试、高等学校英语应用能力测试,各类学生学士学位英语成绩的合格分数要求如下:
外语教学要求为大学英语四级的学生,参加全国大学英语四级统一考试(CET4)成绩达到355分(含355分)以上的为合格;外语教学要求为大学英语三级的学生,参加全国英语能力测试成绩达到50分(含50分)以上的为合格。
全国统考成绩未达上述要求的,以大学英语成绩进行评定,要求四个学期大学英语成绩平均分达70分(含70分)以上;或参加学院组织的院内相应水平考试,成绩达到学院的相应要求。
(三) 非计算机专业学生应通过全国高校非计算机专业计算机联合考试一级考试。
第五条 完成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的应届本科生,有一项不符合第四条规定条件,如果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院学位评定委员会以不记名投票表决,与会委员超过半数同意的,授予学士学位:
(一) 毕业时被录取为硕士研究生者;
(二) 学生在校期间在某一方面取得突出成绩的:由学院组织参加全国大学生电子设计、数学建模、挑战杯、发明创造等全国性专业比赛获得三等奖以上者;参加全国文艺或体育比赛,获得个人前八名或集体前六名奖励者;参加全区科技或学科竞赛获得一等奖以上者;参加全区文艺或体育比赛,获得个人前三名或集体前二名(不包括大合唱比赛)奖励者;在某专业领域取得特别突出成绩并经有关专家鉴定者。
第六条 完成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且符合第四、第五条规定的应届本科生,如果在校期间受过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的,经考察确已改正错误、表现良好且至毕业时处分时间达一年以上的,可申请授予学士学位;至毕业时处分时间未满一年的,原则上毕业一年后持相关部门出具的思想品德鉴定,随下一届学士学位评定时间向学院申请学士学位。
受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学生的学位评定,经所在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推荐,由院学位评定委员会以不记名投票表决,与会委员超过半数同意的,授予学士学位。
第七条 对有如下舞弊行为者,经院学位评定委员会裁定,作出暂缓学位授予、不授予学位或撤销已授予学位的处理:
(一)在学位授予工作各环节中,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成绩;
(二)毕业论文或在校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存在学术不端行为;
(三)购买或请他人代写毕业论文;
(四)其他学术舞弊作伪行为。
第三章 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第八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在各系建立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分委员会由7~15人组成,任期3年。成员应由系常务副主任、系党总支书记及副教授以上(或相当职称)的教师、专家组成,并设秘书一名。分委员会主席由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或系常务主任兼任。
第九条 各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 协助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
(二) 审查本系本科毕业生的成绩及表现,提出授予学士学位和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
(三) 研究和处理其他有关学位问题的事宜。
第四章 授予学士学位的程序
第十条 授予学士学位的程序如下:
(—)各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专业教学计划的规定逐个审核本科毕业生的政治思想表现及其历年的学习成绩等毕业鉴定材料,按照本细则规定,提出各专业授予学士学位和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
(二)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教务部)复核各系学位评定分委会上报的授予学士学位和不授予学士学位名单,经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主任签字同意,呈院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表决。
(三) 院学位评定委员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确定授予学士学位名单。与会委员人数必须达到委员会总人数的三分之二,且经全体委员超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四)院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根据会议表决结果做出批复。
(五)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根据院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批复意见办理。
(六)院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十一条 对学位授予有异议者可以向院学位评定委员会申请复议。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细则从2008级起实施。
第十三条 本细则由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解释。
¥29.8
¥9.9
¥5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