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信用担保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项目尽职调查告知书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信保集团项目尽职调查管理,确保项目尽职调查的顺利实施,根据信保集团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分子公司所有项目尽职调查人员。
第三条 业务经办人、业务协办人在项目尽职调查时要确保切合实际的完成调查任务,要把客观真实可靠的调查数据提供给我公司,必须恪尽职守,严格要求自己,遵守本公司的规定。
第四条 业务经办人、业务协办人在项目尽职调查时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便利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以及损害公司利益,实事求是地按程序反映问题及解决问题。
第五条 业务经办人、业务协办人在项目尽职调查时,要坚守公司的利益,树立公司的良好形象,不得以任何理由叼难被调查单位人员,推诿办事的效率,损害公司形象。
第六条 业务经办人、业务协办人在项目尽职调查时不得以业务之便“吃、拿、卡、要”,不索取或收受任何业务关联单位的财物、礼金、有价证券和各种形式的物品,如确实无法拒收的,应按规定及时上缴公司。
第七条 业务经办人、业务协办人在项目尽职调查时要坚持实事求是,不弄虚作假,不假公济私、化公为私,不侵害国家、企业和员工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 业务经办人、业务协办人在项目尽职调查时不以权谋私,不利用职务上的职务上的便利从事有偿中介活动,不利用职权和工作之便为亲属、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
第九条 业务经办人、业务协办人在项目尽职调查时不得做出有损公司利益的事情,不得擅用公司名义办理与公司业务无关的事项 。
第十条 业务经办人、业务协办人在项目尽职调查后必须如实报销开支,不得弄虚作假,要本着少开支、多办事的原则。
以上告知如有违反严肃处理,触犯法律的将移交司法机构。
¥29.8
¥9.9
¥5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