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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洁自律准则讲课稿

时间:2019-08-22 19:48:16    下载该word文档

《廉洁自律准则》和《纪律处分条例》讲课稿

同志们:

 按照“两学一做”学习教育要求,现在由我与大家共同学习修订后的《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今天的学习,限于时间关系,我不在这里做过于详细的解读,主要目的是把最新的变化和精神和大家共同学习。不妥之处,还请大家批评指正。

一、《准则》《条例》修订的背景和过程

(一)充分认识修订《准则》和《条例》的重要意义

 为什么要全面从严治党?

在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征程中,中国共产党只有从严要求自己,才能肩负起历史使命,赢得人民的信任和信心,战胜13亿人发展过程中所面临的各种风险和挑战。

全面从严治党,关乎实现两个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关乎国家和民族的前途命运。新形势下,党面临的执政考验、改革开放考验、市场经济考验、外部环境考验是长期的、复杂的、严峻的,精神懈怠危险、能力不足危险、脱离群众危险、消极腐败危险更加尖锐地摆在全党面前。

面对严峻复杂的形势、艰巨繁重的任务和人民群众的期盼,党自身存在的问题更加凸显。党的观念淡漠、组织涣散、纪律松弛,党的领导弱化、管党治党不严、责任担当缺失,对党最大的威胁莫过于此。如果任其发展下去,就会削弱党的执政能力、动摇党的执政基础。治国必先治党,治党务必从严。全面从严治党,就是要围绕加强党的领导这个根本,解决管党治党失之于宽、失之于松、失之于软的问题,确保党始终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坚强领导核心。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坚定不移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突出强调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组织纪律,深刻总结周永康、薄熙来、徐才厚、令计划、郭伯雄等严重违反政治纪律、损害党的事业的教训;狠抓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言出纪随,寸步不让,敢于较真;加大反腐惩恶力度,注意党纪与国法有效衔接;强化巡视监督,加大对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抽查核实力度,集中清理裸官、档案造假等问题,着力解决管党治党和执行纪律失之于宽、失之于松、失之于软的问题。丰富的实践为党内法规制度创新奠定坚实基础。新修订的《准则》和《条例》,把这些从严治党的实践成果总结提炼出来,转化为道德和纪律要求,实现了党内法规建设的与时俱进。

(二)两项法规修订的必要性

在党长期执政和全面依法治国进程中,全面从严治党,必须围绕坚持党的领导这个根本,注重依规依纪治党,切实加强党内监督。必须清醒看到,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在新的环境和条件下,一些党员和党组织党的观念淡漠,组织涣散、纪律松弛,已成为党的一大忧患。现行一些党内监督法规制度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下全面从严治党需要。

原《廉政准则》是在1997年《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的基础上修订而成的,20101月颁布实施。

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是适用对象过窄,仅对党员领导干部提出规范,未能涵盖8700多万全体党员。

二是缺少正面倡导,其中“8个禁止”“52个不准”均为“负面清单”,许多条款与修订前《党纪处分条例》和国家法律重复。

三是“廉洁”主题不够突出,有一些内容与廉洁主题无直接关联。

原《党纪处分条例》是在1997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的基础上修订而成的,200312月颁布实施。

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是对违反党章、损害党章权威的违纪行为缺乏必要和严肃的责任追究。

二是纪法不分,近半数条款与刑法等国家法律规定重复,将适用于全体公民的法律规范作为党组织和党员的纪律标准,降低了对党组织和党员的要求。

三是有必要将党的十八大以来从严治党的实践成果制度化,将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组织纪律,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反对“四风”等内容纳入条例。

基于以上情况,亟须对《廉政准则》和《党纪处分条例》这两项关联度更高的法规先行修订。通过修订,真正把党规党纪的权威性、严肃性在全党树起来,切实唤醒广大党员干部的党章党规党纪意识。

(三)修订工作坚持的基本原则

修订原则:

一是坚持以党章为遵循。把党章关于纪律和廉洁自律要求具体化,唤醒全党党章党规党纪意识,维护党章权威。

二是坚持依规治党与以德治党相结合。以德治党的“德”,主要指党的理想信念宗旨、优良传统作风。修订后的准则紧扣“廉洁自律”、坚持正面倡导、面向全体党员、突出“关键少数”,强调自律,重在立德。修订后的条例坚持纪法分开、纪在法前、纪严于法,作为“负面清单”,强调他律,重在立规。

三是坚持问题导向。重点针对现阶段党纪存在的突出问题、党员和党员领导干部在廉洁自律和遵守纪律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作出明确规定,特别是将党的十八大以来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组织纪律以及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反对“四风”等要求转化为纪律条文。

二、《准则》的解读

 (一)《准则》的地位。

《准则》的地位,专指在党内法规体系内的地位。2012年中央印发了《党内法规制定条例》,规定党内法规的名称有七大类:党章、准则、条例、规则、规定、办法、细则。

从《法规制定条例》看,准则和条例的地位高于规则、规定、办法、细则。

《廉洁自律准则》由中央制定和下发,是规范全党廉洁自律工作的一部重要的规范性法规,在党内法规体系中具有较高的地位,仅次于《党章》。

(二)《准则》的作用。

体现在四个方面:

一是为全体党员及各级党员领导干部提供了明确的(廉洁)自律标准。

二是为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内监督提供有力的工作抓手。

三是《廉洁自律准则》体现了十八大以来抓作风建设的新实践成果,为推动作风建设常态化提供了制度支撑。

四是有利于彰显党和国家的良好廉洁形象。

(三)《准则》的特点

1、紧扣廉洁自律主题。

2、体现宣示性。

3、坚持正面倡导,变“不准”为“自觉”。

4、既面向全体党员,又突出“关键少数”。

5、新修订的《准则》,继承和发扬党的制度建设的好传统,借鉴“三大纪律、八项注意”表述,向全党提出“四个必须”和“八条规范”(即“四个坚持”“四个自觉”),集中展现共产党人的高尚道德追求。《准则》仅281字,做到了要义明确、一目了然。广大党员特别是领导干部要深刻领会《准则》的立意内涵,把握精神实质,以自觉践行的实际行动凝聚党心、赢得民心。

 (四)《准则》具体内容解读:

党员廉洁自律规范部分,围绕党员如何正确对待和处理“公与私”“廉与腐”“俭与奢”“苦与乐”的关系提出“四条规范”。  

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范部分,针对党员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围绕“廉洁从政”,从公仆本色、行使权力、品行操守、良好家风等方面,对党员领导干部提出要求更高的“四条规范”。

“党员廉洁自律规范”和“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范”共八条,统称“八条规范”。

  “四个必须”、“八条规范”的内容源自党章和党的几代领导人,特别是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论述,同时借鉴参考了一些体现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精华的箴言警句。

  一是关于“四个必须”。《廉洁自律准则》第一部分导语,开篇就重申关于理想信念、根本宗旨、优良传统作风、高尚情操等四个必须的原则要求。

  第一个“必须”就是必须坚定共产主义理想和社会主义信念,就是坚定理想信念。

这是《党章》对全党的要求,理想信念是总开关,坚定理想信念,坚守共产党人的精神追求,始终是共产党人安身立命的根本,同时也是一个共产党员能否做到廉洁自律的根本。

  第二个“必须”就是必须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

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党的性质的集中体现,也是《党章》对全党的要求,体现在《党章》的总纲中。

  第三个“必须”就是必须继承和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

第四个“必须”,就是必须培养高尚的道德情操。

思想纯洁,是马克思主义保持纯洁性的根本,道德高尚,是领导干部做到清正廉洁的基础。

二是“八条规范”。

首先是党员廉洁自律规范,主要是围绕全体党员如何正确的对待和处理公与私、廉与腐、俭与奢、苦与乐这四对关系提出了4条规范。

其次是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范,这一部分主要针对党员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围绕廉洁从政、廉洁用权、廉洁修身、廉洁齐家四个方面对党员领导干部提出标准更高的4条规范。

一共是八条,简称“八条规范”。党员领导干部这八条都要遵循,前面四条是针对普通党员的。

第一条规范:就是坚持公私分明、先公后私、克己奉公。

这一条就是讲党员如何处理公与私的关系。

首句公私分明点明了主题,公私分明、先公后私。

第二条规范:坚持崇廉拒腐、清白做人、干净做事。

这一条讲党员正确处理廉与腐的关系。

首句坚持崇廉拒腐点名了主题,清白做人、干净做事。

第三条规范:坚持尚俭戒奢,艰苦朴素、勤俭节约。

这一条讲党员要正确处理俭与奢的关系。

第四条规范:坚持吃苦在前,享受在后,甘于奉献。

这一条讲党员正确处理苦与乐的关系。

第五条规范:廉洁从政,自觉保持人民公仆本色。

这一条讲党员领导干部要保持人民公仆本色。

第六条规范:廉洁用权,自觉维护人民根本利益。

这一条讲用权。

第七条规范:廉洁修身,自觉地提升思想道德境界。

这一条讲品行操守。

第八条规范:廉洁齐家,自觉带头树立好良好的家风。

廉洁齐家,“齐家”这个词也出现在《大学》当中,家齐而后国治,欲治其国者先齐其家。

20152月,习近平总书记在春节团拜会上提出,要注重家庭,注重家教,注重家风,树立良好的家风,关键在立家规、正己身、懂真爱。

党员、领导干部应该有这个共识。

三、《条例》解读

实质:管党治党的尺子和党员的行为底线

原条例共3编、15章、178条、24000余字,修订后的条例共3编、11章、133条、17000余字,分为“总则”“分则”和“附则”等3部分。

(一)《党纪处分条例》的作用

1、是管党治党严守纪律的尺子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党要管党,从严治党,靠什么管,靠什么治?就要靠严明的纪律。修订后的《党纪处分条例》规定了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六大类违纪行为,对纪律的要求非常具体和明确。

《党纪处分条例》明确了具体的纪律规范和纪律处分的具体依据。用纪律的规范性、统一性的标准来评判党组织和党员的行为,在实践中就要坚持一把尺子、一个标准。

2、是广大党员的基本遵循和底线

法律是全体公民的行为底线,党纪是全体党员的行为底线。

岐山同志参加北京团审议时强调,没有规矩不成方圆,管党治党靠什么?要靠党内规则,严明纪律,纪律就是不可触碰的底线。

《党纪处分条例》不仅仅是惩处,同时也是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教育党组织和党员遵纪守法的一个依据。

党组织和党员通过学习对照《党纪处分条例》就可以知道哪些能做,哪些不能做,增强遵守纪律的自觉性。

同时作为受到处分的党员,他也可以拿着《党纪处分条例》作为一个标准,判断对自己的处分是正确的还是错误的,来保障自己的权利。

找到界限,才有自由。

3、是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重要保障

《党纪处分条例》是我们处理党纪案件的一个依据,是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严肃党的纪律的可靠保证。

(二)《条例》修订的基本原则

  1、尊崇党章,细化纪律。

党章是党内根本大法,是管党治党的总章程。全面从严治党首先要遵循党章,用严明的纪律维护党章,把党章的权威立起来。

修订《条例》从全面梳理党章开始,把党章和其他主要党内法规对党组织和党员的纪律要求细化,明确规定违反党章就要依规给予相应党纪处分。

  2、突出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

在党的全部纪律中,政治纪律是打头、管总的。不管违反哪方面的纪律,最终都会侵蚀党的执政基础,破坏政治纪律。

在所有的党的纪律和规矩中,排在第一位的就是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我们政党不是乌合之众、不是私人俱乐部、我们党是有着革命理想和铁的纪律的马克思主义政党。

组织严密、纪律严明这是我们党的优良传统和政治优势,也是我们的力量所在。

因此,在修订过程中,严格地依照党章提出的政治纪律的规定、落实党内政治生活准则的要求进行充实完善,根据十八大以来党中央提出的一些新的要求,对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和违反政治规矩的行为进行了重点的补充和完善。

3、坚持纪严于法、纪在法前,实现纪法分开。

在全面依法治国、依规治党条件下,原《条例》最突出问题就是纪法不分,仅这一点就凸显了修规的紧迫性和必要性。

修订《条例》坚持问题导向,做到纪法分开。凡是国家法律已有的内容,就不再重复规定,共去除79条与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重复的内容。

4、体现作风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最新成果。

《条例》将党的十八大以来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反对“四风”方面的要求,转化为纪律条文,体现了作风建设永远在路上、不是一阵风。

5、注意党风廉政法规制度体系衔接配套,坚持高标准和守底线相结合

(四)《条例》具体内容解读:

总则分为5章,

分则6章,分别为“对违反政治纪律行为的处分”“对违反组织纪律行为的处分”“对违反廉洁纪律行为的处分”“对违反群众纪律行为的处分”“对违反工作纪律行为的处分”“对违反生活纪律行为的处分”等。

附则”部分明确了制定补充规定等的权限,条例的解释机关,以及条例的施行时间和溯及力等内容。

 一是关于《条例》总则学习理解的关键点。

 第一章,对条例的指导思想、原则、适用范围做出了规定,突出强化党章意识,维护党章权威。

增加了一条规定:党组织和党员必须自觉遵守党章,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自觉接受党的纪律约束,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条例》总则第4条,规定了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加强对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的教育、管理、监督,把纪律挺在前面,注重抓早抓小。

第二章,对违纪的概念、违纪处分的种类及其影响的后果等作出了规定。

体现了“全”和“严”。

增加了两项比较重要的规定,

一是严重警告的影响期从一年修改为一年半(第9条)。原来警告和严重警告影响期都是一年,在实践中也没有区分,现在区分了,警告是一年,严重警告是一年半,增加了半年的影响期。

二是,党的各级代表大会代表受到留党察看以上处分的,党组织应当终止其代表资格(第13条)。就是受到留党察看以上处分的,如果是党代表,就要终止代表资格。

 第三章,对纪律处分运用规则做出了规定。

19条将在纪律集中整饬过程中不收敛、不收手,列为了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的情形。

 第四章,对违法犯罪党员的纪律处分做出了规定,以设定专门条款的方式,实现党纪与国法的有效衔接。

按照纪法分开的条款,第27条规定,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刑法规定的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这是一个原则性要求。

28条规定,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刑法规定的行为,虽不涉及犯罪,但必须追究党纪责任的,应当视具体情况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29条规定,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其它违法行为,影响党的形象,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应当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对丧失党员条件严重败坏党的形象的行为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这里要特别讲到29条第2款规定的,对丧失党员条件严重败坏党的形象的行为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最典型的就是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嫖娼行为,违反禁毒条例的吸毒行为,直接开除。

30条规定,受到党纪追究之后,认为涉嫌违法犯罪的应及时移送有关国家机关处理,需要给予行政处分或其它纪律处分的应当向有关组织提出。

这样,六大纪律之外涉及违纪,触犯刑法但不涉及犯罪,也要给予纪律处分。

严重违反党纪、触犯刑律、涉嫌犯罪的行为,总则这几条规定的都属于违纪行为。

触犯了党章关于党员义务的规定,属于违反党纪的行为,要给予纪律处分、承担纪律责任。

第五章,主要是对预备党员、违纪后下落不明的党员的处理和处分决定的执行,做出了明确规定。

这次关于处分决定的执行,明确规定了办理职务公职等相应变更手续的时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以前规定的是,在一个月内要办,有特殊情况的,可以延长。但延长多长时间没有规定,这次就特别规定了,可以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就是在半年时间内,必须要办理职务和公职变更手续。

《条例》分则第六章,

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给予处分的规定。

政治纪律是最重要、最根本的纪律,是打头、管总的纪律,遵守党的政治纪律是遵守党的全部纪律的重要基础。

46条第二款,“妄议中央大政方针,破坏党的集中统一的”是这次新修订的内容、新增加的内容。

关于这个问题,首先是根据党章的规定作出的。党章在总纲中规定坚持民主集中制是党的建设必须坚持的四项基本要求之一。这项原则既是党的根本组织原则,也是群众路线在党的生活中的运用,它要求必须充分发扬党内民主,尊重党员的主体地位,保障党员的民主权利,充分发扬各级党组织和党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同时,还必须实行正确的集中,保证全党的团结统一和行动一致,保证党的决定得到迅速而有效的贯彻执行。

党中央在制定重大方针政策时,通过不同的渠道和方式,充分听取有关党组织和党员的意见建议。但有些人“当面不说、背后乱说”“会上不说、会后乱说”“台上不说、台下乱说”,实际上不仅扰乱了人们的思想,有的还造成了严重后果,破坏了党的集中统一,妨碍了中央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也严重违反了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无疑,应当按照《条例》第46条规定给予相应的处分。对于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则应当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相应的组织处理。

57条,把对抗组织审查行为单列为违纪行为,解决对党不忠诚的问题。

修改了原《纪律处分条例》第24条的规定。原《纪律处分条例》第2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从重或者加重处罚,没有单列为违纪行为,而是辅佐于触犯的纪律处分条例分则中的内容,处分的时候从重或加重。

串供、伪造销毁证据、阻止他人揭发、包庇同案人员,或者其它干扰组织审查的行为,是从重或加重。

不说真话,属于违纪。这是一个重大修改。

三是第七章,违反组织纪律行为的处分。

违反组织纪律的行为,主要就是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四个服从”这方面的行为。

66条,增加了不按照有关规定或者工作要求向组织请示报告重大问题、重要事项;不按照要求报告或者如实报告个人去向的;还有不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涂改伪造个人档案资料,就是档案造假;隐瞒入党前严重错误;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战友会、校友会,搞非组织活动;违规取得国境外居留权或者外国国籍,就是裸官的规定。

关于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事宜。

《条例》第68条规定,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等,要根据情节轻重予以处理。

这里特别需要说明的是三点:

一是这条规定针对的仅是“党员领导干部”,体现了对党员领导干部的高要求;

二是违反了2002年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和总政治部联合下发的《关于领导干部不得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组织的通知》的有关规定,这就是违反规定。

该通知明确规定,党员领导干部不得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校友、战友之间的各种联谊会之类的组织,不得担任这类组织、联谊会的发起人和组织者,不得在这类联谊会中担任相应职务;也不得借机编织“关系网”,搞亲亲疏疏,团团伙伙,更不得有“结盟”“金兰结义”等行为。

三是这里要强调,组织参加的是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所谓的自发成立主要是指未经登记注册。

因此,党员包括领导干部在正常范围内的老乡、校友、战友聚会并不违反党的纪律,三五个朋友、校友、老乡聚一聚,很正常。

也就是说,组织参加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与组织参加老乡、校友、战友之间的聚会活动不是一回事。

只有违反规定组织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等才有可能构成处分。

7677条,针对的是裸官、取得境外居留权的,要处理。   

四是第八章,违反廉洁纪律行为的处分。

这部分的规定内容最多,总体是吸纳、增加了修订的《廉政准则》中的一些行为,“8个禁止、52个不准”大都吸纳到《纪律处分条例》当中。

 违反廉洁自律的行为,主要是对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以权谋私的违纪行为作出处分规定。

一个是《廉政准则》中,“8个禁止、52个不准”相关内容纳入到了条例中,同时我们也完善了一些具体行为。比如:80条,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力为他人谋利,本人的亲属或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收受礼品、礼金、消费卡,就是受礼的错误。

违规组织参加用公款支付的宴请等活动,还有违反规定配备、购买、更换、装饰、使用公务用车等这些违纪条款。特别是增加了权权交易,对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失管,赠送明显超过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消费卡,违规取得、持有、实际使用运动健身卡、高尔夫球卡等各种消费卡,做了一些规定。

特别是在违反廉洁自律里增加了权权交易(81条)、权色交易、钱色交易的行为。收受礼品、礼金这条,后来加了一个消费卡。其实礼金本身应该包括了消费卡,因为礼金,除了钱以外,就是各种名义的支付凭证、购物卡、消费卡等,就是可以以金钱计算的这些凭证,其实都属于礼金的范畴。

加了“消费卡等”。也就是说,除了消费卡以外,还有一些其他的卡,都属于这里。

最关键,84条规定,针对的是送礼行为,送者也违纪了。如果是党员,84条规定:向从事公务的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子女的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赠送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情节较重的,给予纪律处分直至留党查看。

第二、《条例》第88条是关于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性活动行为的处分规定。其中,第3项将“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作为违纪情形之一列了出来。

关于买卖股票问题,

20014月党中央、国务院决定有限制地放宽对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买卖股票的规定,出台了《关于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个人证券投资行为若干规定》。

根据这一规定,主要有以下几类人员不得买卖股票:一是上市公司的主管部门以及上市公司的国有控股单位的主管部门中掌握内幕信息的人员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准买卖上述主管部门所管理的上市公司的股票。

二是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和期货交易所的工作人员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准买卖股票。

三是本人的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任职的,或者在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授予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会计(审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投资咨询机构、资产评估机构、资信评估机构任职的,这些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不得买卖与上述机构有业务关系的上市公司的股票。

四是掌握内幕信息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在离开岗位三个月以内,继续受该规定的约束。由于新任职务而掌握内幕信息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在任职前已持有的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必须在任职后一个月内作出处理,不得继续持有。

五是第九章,对违反群众纪律行为的处分规定。

这次修订将违反群众纪律的行为单设为一类,恢复了“三大纪律、八项注意”中关于群众纪律的优良传统,以保持党与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

在修订中,紧紧围绕群众路线教育活动实践中发现的一些问题,完善了超标准、超范围向群众筹资筹劳,包括在办理涉及群众事务时,吃拿卡要,干涉群众生产经营自主权;

在社会保障、救灾款物的分配中优亲厚友(107条),明显有失公平等;

还有不顾群众意愿,盲目铺摊子、上项目,就是形象工程和政绩工程的问题;

还有漠视群众利益等行为(108条)。

108条,对于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留党察看以下的处分,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依照政策和有关规定能解决而不及时解决的,造成不良影响的。这里讲到,依据政策或有关规定,能解决不解决,当然要处分,这个政策是具体的。群众有难,我们一定要去帮。

六是第十章,违反工作纪律的处分。

违反工作纪律,不是指迟到、早退,这是考勤纪律,而是指党的工作纪律,主要指管党治党的失职渎职的违纪行为,完善了党组织负责人在工作中不负责任或疏于管理,因工作不负责任,致使所管理的人员叛逃行为等这些条款。

首先,关于主体责任,第114条规定,党组织不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或者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不力,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责任者给予直至留党察看的处分。

这是管党治党失职,可不是工作中的玩忽职守、滥用职权造成党和人民利益的损失。

这是涉嫌违法犯罪的行为,放到总则中去了。

七是第十一章,对于关于违反生活纪律处分的规定。

本章增加了生活奢靡、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等行为。这些行为都体现了我们社会公德和家庭美德这方面,当然,不是说违反社会公序良俗就要处分,要有个标准、后果,虽然是有不当行为,但是要有结果。

以上就是我们要加强学习的全部内容,全面从严治党永远在路上,强化监督只有进行时。《准则》和《条例》是加强党内监督的重要制度安排,为党内监督和群众监督明确了对照的标准、提供了衡量的尺子,使党员干部和广大群众的监督有规可依、有据可循。

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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