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宜县矿建社区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2019)
为加快推进矿建社区棚户区改造工作步伐,维护广大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江西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214号)、《新余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意见》(余府发(2011)33号)等规定,结合工作实际,我办事处制定了《分宜县矿建社区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请县政府研究批准印发。
妥否,请批示。
分宜县钤东街道办事处
2019年3月13日
分宜县钤东街道办事处
关于《分宜县矿建社区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与
补偿方案》的起草说明
一、文件起草的背景与依据
为深入贯彻中央、省、市棚户区改造文件精神,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步伐,切实改善群众住房条件和居住环境,提升城市品质。根据《中共分宜县委办公室 分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分宜县2019-2020年棚户区改造工作方案的通知批进行、规范运作、扎实推进,确保快速高效推进矿建社区棚户区改造工作。
二、文件的主要内容
围绕我县2018-2020年棚户区改造计划任务,坚持政府主导、市场运作、让利于民、因房而改的原则,采取分批进行、梯次推进的办法,做到依法征收、文明征收,规范有序推进矿建社区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详见《矿建社区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
三、征求意见及采纳情况说明
2019年1月21日~3月13日,征求了县自然资源局、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县财政局、县住建局、县城管局等12个单位的意见。
回复无意见的有11个单位:县自然资源局、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县财政局、县城管局、县审计局、县司法局、县政法委、县公安局、县城投公司、县群工部、县工信局。
回复有意见的有1个单位:县住建局。回复意见已采纳。
四、列席单位
县自然资源局、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县财政局、县住建局、县城管局、县审计局、县司法局、县政法委、县公安局、县城投公司、县群工部。
五、需提请县政府研究解决的事项
提请县政府同意《分宜县矿建社区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
矿建社区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
为改善群众居住环境,加快推进矿建社区棚户区改造工作,维护广大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江西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214号)、《新余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意见》(余府发(2011)33号)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1征收部门与实施单位
钤东街道办事处
二、建设单位
分宜县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三、改造原则
政府主导、让利于民、因房而改、统一建设。
四、征收范围
岭东路北面、天工美食城西面、新丰路北面、矿建菜场、钢研所、五中范围内房屋(含土地、附属物,以下简称房屋)。具体范围以规划红线图为准。
五、征收补偿对象
征收范围内房屋所有权单位或个人。
六、征收程序
1.房屋征收部门对矿建社区棚户区改造规划红线范围内的被征收人发布房屋征收预告。
2.入户调查摸底,进行宣传、解释。
3.拟订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广泛征求被征收人意见。
4、聘请中介机构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5.分宜县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公告。
6.评估机构对征收范围内的被征收房屋进行评估。
7.征收人根据被征收人的具体情况,结合评估机构的评估报告计算补偿费用。
8.征收人与被征收人签定征收补偿协议。
9.被征收人在协议规定的时间内搬迁腾空。
10.委托有资质的拆迁企业对房屋进行拆除并清理建筑垃圾。
七、房屋建筑面积、权属认定
1被征收房屋以房屋所有权证或其它合法批准文件、法律文书载明的房屋建筑面积为准。
2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持有有效土地使用证及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地产视为完全产权。
3部分产权住房补足土地出让金等相关费用后视为完全产权。
4房屋所有权证载明为商业用房性质的,才能认定为商铺。
5被征收房屋没有有效证件或证件遗失、或证件有涂改痕迹不能明确认定的,经过有关部门认定为完全产权的,其面积根据具有资质的测绘部门出具的测绘报告确定。
6其他情况另行认定。
八、征收补偿方式
实物安置,就近就地安置,集中建设。
(一)私产房补偿安置方式
1住宅房屋按照产权面积"征一还一"进行产权置换。
2安置房为高层或小高层建筑,建设70㎡、90㎡、110㎡三种户型,产权主体不变,土地性质不变。不动产权证由征收人负责办理,县不动产登记局配合落实,被征收人在补足土地出让金后可直接办理出让土地性质的不动产权证,安置房维修资金、超征收房屋面积部分所产生的契税由被征收人承担。
3住宅房屋按建筑面积"1:1"的比例置换后,安置房面积大于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10㎡(含10㎡)以内的部分,被征收人按照3700元/㎡购买;安置房面积大于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10㎡以上的部分,被征收人按照4200元/㎡购买;安置房建筑面积小于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部分,由征收人按照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补偿给被征收人。
(2公产房补偿安置方式
房屋拆除不予补偿,采取新建政府公产房供被征收人继续租赁居住或建设回迁安置房供被征收人购买的方式进行安置,由被征收人自愿选择,两种方式只能选择其中一种方式进行安置。
1新建政府公产房安置。户型为高层或小高层建筑,建筑面积控制在70㎡以内,被征收人以租赁居住的方式进行安置,一户一套,产权登记在县城投公司名下,由钤东办统一管理。
2购房回迁安置。回迁安置房户型为高层或小高层建筑,建筑面积控制在100㎡以内,被征收人按照4200元/㎡购买,由征收人负责办理出让土地性质的不动产权证,回迁安置房维修资金、个人所承担的契税等办证费用由被征收人自行负责。
3相关政策规定。被征收人不能同时享受政府保障性住房政策和本次棚户区改造优惠政策。
(三)其它补偿
1、单位管理用房、仓库等、经有关单位批准的自行搭建建筑按以下标准补偿:框架结构580元/㎡,砖混结构480/㎡,砖木结构260元/㎡,土木结构180元/㎡,简易棚100/㎡,围墙50元/㎡。
2、房屋室内装修按市场评估价进行补偿。
3、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小于36㎡时,按36㎡结算。
4、违法建筑一律不予补偿。
5、临时过渡费:500元/户/月,过渡期限24个月。
6、搬迁补助费:400元/次×2次。
7、空调迁移补偿费:150元/台。
8、有线电视移装补偿费:150元/户。
9、固定电话移装补偿费:158元/台。
10、电脑宽带移装补偿费:60元/户。
11、太阳能热水器迁移补偿费:300元/户。
(四)选房原则
被征收人在征收决定公告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搬迁腾空,以搬迁腾空证明上确定的时间为顺序领取选房顺序号(同一天搬迁腾空的按抽签结果确定选房顺序号),选房工作由钤东办统一组织实施,被征收人凭选房顺序号按顺序在安置房房源内选房。
九、补偿款支付期限、方式
征收人与被征收人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时,被征收人将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权证等相关证件交给征收人,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将被征收房屋搬迁腾空并将钥匙交至征收人后,凭房屋腾空证明,1个月内一次性支付补偿款给被征收人。
十、评估机构确定方式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随机选定。
十一、房屋拆除及垃圾清运
征收范围内被征收的房屋统一由房屋征收部门委托有资质的拆迁企业进行拆除,所清理的建筑垃圾倾倒统一处理,任何被征收人不得擅自拆除房屋。被征收人在搬迁腾空时应保持房屋结构原样,由征收指挥部统一组织实施拆除。腾空房屋的门、窗、墙及水、电、气等设施不能损坏或自行拆除,如因被征收人擅自拆除造成安全事故由其自行承担全部责任,并对被损坏设施作价赔偿,征收指挥部有权在支付给被征收人的房屋征收补偿款中抵扣其应承担的赔偿款。
十二、其他
1.房屋征收预告公布后,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及其附属物和改变房屋、土地用途、转租房屋、室内装修的,一律不予补偿。
2.自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被征收房屋存在租赁关系的,由租赁双方自行解除租赁关系;设有抵押权的,由产权人自行解除抵押;存在产权纠纷的,由当事人双方自行解决。房屋征收部门不承担房屋租赁、抵押及产权纠纷所产生的任何经济和法律责任。
3.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分宜县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出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分宜县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4.本方案仅适用于矿建社区棚户区改造,由矿建社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建设指挥部负责解释,未尽事项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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