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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卫生监督流程图样本

时间:2020-08-01 05:50:45    下载该word文档

60*90

适用规范: 《畜禽屠宰卫生检疫规范》( NY467 ) , 《生猪屠宰操作规程》( GB/T172361998)

适用办法: 《公路动物防疫监督管理办法》

适用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动物防疫条件审核管理办法》

固原市动物卫生监督 标志管理制度

 

一、 动物卫生监督证、 章、 标志的管理工作, 要坚持逐级领用、 规范使用、 严格管理的原则。

二、 动物卫生监督 标志是指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 动物及动物产品运载工具消毒证明、 动物检疫专用章及检疫标识等。

三、 动物卫生监督证章、 标识实行专人、 专帐、 专库管理。

四、 动物卫生监督证、 章、 标志采取逐级领用的方式: 即市级到自治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领取, ( ) 级到市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领取,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订购和印制。

五、 建立健全监督证、 章、 标志领取、 发放手续, 设立证、 章、 标志台帐和财务专帐, 详细登记领取单位、 时间、 名称、 数量、 起止号码等信息。

六、 监督证、 章、 标志收费标准执行农业部的有关规定, 不得拖欠证、 章、 标志的工本费用, 其工本费用一律不得向执法相对人收取。

七、 严禁倒卖、 转让动物卫生监督证、 章和标志。要加强监督管理力度, 严格责任追究制度, 严厉打击转让、 涂改、 伪造证、 章、 标志的违法行为。

八、 动物卫生监督证、 章、 标志管理纳入年度目标管理考核。

隆德县动物卫生监督所工作职责

一、 负责动物防疫法及其配套法规的宣传和贯彻实施。

二、 负责动物饲养、 运输、 销售及动物产品的生产、 经营、 加工、 仓贮、 运输等环节的监督检查

三、 负责动物卫生监督执法案件的监督管理

四、 负责动物产地检疫、 屠宰检疫工作的监督管理

五、 负责全动物防疫条件及动物诊疗机构行政许可工作的监督检查。

负责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和兽医从业人员的业务培训 考核及管理

负责动物卫生监督证章、 标志的计划、 订购、 组织供应和监督管理工作

负责公路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的监督管理工作。

完成农牧局及上级业务单位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

隆德县动物卫生监督员工作职责

一、 负责《动物防疫法》及其配套法律法规的宣传和贯彻实施工作。

二、 对辖区内从事生产、 经营、 加工、 储运动物及动物产品过程中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进行动物防疫监督检查。

三、 对动物防疫员、 检疫员的防疫、 检疫结果进行监督检查;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及其配套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四、 对动物、 动物产品按规定采样、 留验、 抽检。

五、 对染疫或疑似染疫的动物及其产品、 病死及死因不明的动物和染疫、 腐败变质或有病理变化的动物产品进行隔离、 查封、 扣押和处理。

六、 依法对检疫证明、 检疫标志和畜禽标识进行监督查验。

七、 依法进入有关场所调查取证, 查阅、 复制与动物防疫有关的资料。

隆德县动物卫生监督所所长工作职责

一、 负责《动物防疫法》及其配套法规的宣传、 贯彻实施和监督检查工作。

二、 负责全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三、 负责全动物及动物产品市场准入制度的监管工作。

四、 负责全动物及动物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

五、 负责全重大动物疫病预防、 控制、 扑灭监督检查工作。

六、 指导和协调全动物卫生监督所的监督执法工作。

畜牧技术推广服务中心工作职责

一、 认真落实党和国家关于畜牧工作的各项方针和政策。

二、 制定全市草畜产业远期发展规划, 制定畜禽品种改良实施方案。

三、 制定各种动物及不同饲养期饲养标准和饲料日粮配方。

四、 制定饲草”三贮一化”技术推广应用实施方案, 推行标准化饲养技术。

五、 负责引进优良畜禽品种, 积极试验示范推广畜牧新技术。

六、 统计上报畜牧业生产发展的各类业务数据, 为政府和业务主管部门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七、 负责辖区内养殖业科技培训和宣传。

八、 承办业务部门主管部门和上级业务部门交办的其它工作。

畜牧技术推广服务中心主任工作职责

一、 负责畜牧技术推广服务中心全盘工作。

二、 负责制定全市草畜产业远期发展规划。

三、 负责制定畜禽品种改良实施方案。

四、 负责制定饲草”三贮一化”技术推广应用实施方案, 负责全市标准化饲养技术的推广。

四、 负责开展畜牧新技术试验、 示范与推广。

五、 负责全市养殖业科技培训和宣传。

六、 负责全市草畜产业调查研究工作, 为政府和业务主管部门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畜牧技术推广服务中心主任工作职责

一、 协助主任做好畜牧技术推广服务中心各项工作。

二、 负责制定全市畜牧发展规划和实施方案。

三、 负责制定全市草畜产业远期发展规划。

四、 负责全市畜禽改良和先进饲草料新技术的培训和推广。

五、 总结推广草畜产业的先进经验和解决存在的各类技术难题。

六、 统计上报畜牧业生产发展的各类业务数据, 为政府和业务主管部门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七、 负责办公室其它工作。

隆德县动物卫生监督所副所长工作职责

一、 负责《动物防疫法》及其配套法规的宣传、 贯彻实施和监督检查工作

二、 协助所长做好全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三、 负责全动物检疫监督管理工作。

四、 负责全动物产品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五、 负责动物饲养、 运输、 销售及动物产品的生产、 经营、 加工、 仓贮、 运输等环节的监督检查

六、 负责指导和纠正动物卫生监督执法案件的办理和监管工作。

七、 负责拟定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工作实施方案和工作总结。

八、 负责重大动物疫病预防、 控制、 扑灭环节的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工作。

九、 负责组织实施对兽医从业人员和防疫执法人员的培训和管理。

固原市动物疾病预防控制工作职责

负责重大动物疫病的预防、 控制和扑灭工作。

二、 负责实施动物疫病的监测、 检测、 预警、 预报、 实验室诊断、 流行病学调查、 疫情报告。

三、 参与拟定重大动物疫病防控技术方案。

四、 动物疫病预防的技术指导、 技术培训、 科普宣传。

五、 组织储备全重大动物疫病防控物资, 实施动物疾病防控项目, 承担动物产品安全相关质量安全检测工作。

六、 负责全市兽药药政管理工作。

七、 承担全市饲料产品质量监督检测工作。

八、 负责全市新饲料产品投产前的质量检验。

九、 承担委托检验、 仲裁检验和统检、 抽检工作任务。

十、 宣传和贯彻执行有关饲料的方针、 政策、 法规和国家标准、 技术规范

固原市动物疾病预防控制

中心主任工作职责

一、 主持本中心全面工作, 负责本中心各项工作计划和安排的审定及批准。

二、 负责全市重大动物疫病应急预案制定。

三、 全面负责动物疫情监测、 诊断和技术培训, 动物防疫网络传输、 兽药药政监督管理及动物源性食品安全检测等各项工作。

四、 指导、 协调本单位及各县( ) 动物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业务工作, 对上报的诊断、 监测结果进行综合分析, 确认其结果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五、 负责各项工作的年度考核。

固原市动物疾病预防控制

中心副主任工作职责

一、 协助主任制定重大动物疫病应急预案

二、 负责全市动物防疫用生物制品的计划、 订购、 运输、 储备和分配。

三、 动物疫情监测、 诊断和技术培训工作计划的制定和工作任务的实施。

四、 负责全市动物防疫网络传输工作的管理。

五、 负责全市兽药、 饲料抽检工作。

六、 协助主任完成年度各项工作考核。

会议室 畜牧技术推广推广中心办公室 主任室

副主任室 档案室 微机室 值班室

动物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办公室 主任室 副主任室

兽药饲料监察站办公室 业务室 细菌实验室

饲料检验一室 饲料检验二室 天平室 无菌室

动物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资料室 病毒学血清学实验室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物资储备库 寄生虫实验室

动物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信息网络传输室

动物卫生监督所办公室 所长室 副所长室 动物检疫实验室 动物卫生监督证章保管室

固原市《动物防疫合格证》申办指南

一、 申请范围

本辖区动物饲养场( 养殖小区) 和隔离场, 动物屠宰加工场所, 动物及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因此及其它符合申办动物防疫条件审核管理的场所。

二、 办理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2 农业部第15号令《动物防疫条件审核管理办法》;

三、 审核条件

  依照农业部第15号令《动物防疫条件审核管理办法》进行审核。

四、 申办所需材料

1 行政许可申请书及场所基本情况登记表;

2 场所产权证或租赁合同( 原件及复印件) ;

3 场所平面设计图纸( 标准化的设计图纸) ;

4 场所申请批文( 原件及复印件) ;

5 法人代表或负责人身份证明( 原件及复印件) ;

  6 直接相关人员的健康证( 原件及复印件) ;

  7 动物防疫制度、 消毒制度、 免疫抗体监测制度、 引种/苗制度、 重大疫情上报制度、 报检( 检疫) 制度、 无害化处理制度;

8 其它必备材料

五、 办理程序及时限

1 申请与受理

申请人填写《动物防疫合格证》申请书, 备齐申请书中所需的材料, 提交申请书;

  审核部门对申请人提交材料进行审查, 对于材料齐全, 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 材料不齐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不予受理。

2 审核与决定

受理后进行动物防疫条件审核, 经审核合格的发予《动物防疫合格证》。

3 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六、 合格证的有效期、 延续及变更

1 《动物防疫合格证》有效期为1;

2 《动物防疫合格证》期满需要延续的, 持证人须在期满30日前提出延续申请;

3 《动物防疫合格证》有关项目需要变更的, 持证人应提出变更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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