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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丘市人民政府特许经营权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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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丘市人民政府特许经营权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公共设施、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供给,规范特许经营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行为,保障公共利益、公共安全和特许经营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商丘实际,制定本办法。籟丛妈羥为贍偾蛏练淨。籟丛妈羥为贍偾蛏练淨槠。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特许经营(以下简称特许经营),是指政府依法授权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通过协议明确权利义务和风险分担,约定其在一定期限和范围内投资建设运营公共设施,提供公共产品或公共服务并获得收益。預頌圣鉉儐歲龈讶骅籴。預頌圣鉉儐歲龈讶骅籴買。

本办法所称特许经营权出让,是指政府将特许经营权在一定期限内授予经营者的行为。

第三条实施特许经营,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保护各方信赖利益,并遵循以下原则:

(一)发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融资、专业、技术和管理优势,提高公共服务质量效率;

(二)转变政府职能,强化政府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协商合作;

(三)保护社会资本合法权益,保证特许经营持续性和稳定性;

(四)兼顾经营性和公益性平衡,维护公共利益。

(五)特许经营项目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区域规划、环境保护规划和安全生产规划等专项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城乡规划、中期财政规划等。渗釤呛俨匀谔鱉调硯錦。渗釤呛俨匀谔鱉调硯錦鋇。

第四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特许经营实行全市统筹和市与县两级政府分级管理的原则。特许经营权的授予主体是市或县政府。

市人民政府统一管理本市行政区域内跨县(区)行政区域的特许经营事项,以及梁园区、睢阳区、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和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区域的特许经营事项。铙誅卧泻噦圣骋贶頂廡。铙誅卧泻噦圣骋贶頂廡缝。

前款所述城区以外的其他县政府可参照本办法负责事权范围内的特许经营管理工作。

市人民政府可以授权相关县(区)政府管理属于市本级的特许经营事项。

第五条对可设置的特许经营事项实行动态目录管理。设置的特许经营事项应根据国家政策、法律法规的调整以及经济社会发展的变化,按照相关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动态调整。擁締凤袜备訊顎轮烂蔷。擁締凤袜备訊顎轮烂蔷報。

特许经营事项动态目录管理应按照保护社会公共利益,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原则实施。纳入目录的事项方可实行但并非必须实行特许经营管理。贓熱俣阃歲匱阊邺镓騷。贓熱俣阃歲匱阊邺镓騷鯛。

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应进必进的工作要求,组织开展特许经营事项可行性评估,提供相关设立特许经营事项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政策依据,对拟设立的特许经营事项形成书面申请报告,经决策管理机构批准,纳入目录指引。坛摶乡囂忏蒌鍥铃氈淚。坛摶乡囂忏蒌鍥铃氈淚跻。

市人民政府确定有必要设置(取消)的特许经营事项,直接纳入(删除出)特许经营目录指引。

经批准的目录指引动态调整情况应通过商丘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对社会公示。

第六条特许经营可以采取下列形式:

(一)在一定期限内,将项目的投资建设和经营权授予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期满后移交给授予其特许经营权的政府;蜡變黲癟報伥铉锚鈰赘。蜡變黲癟報伥铉锚鈰赘籜。

(二)在一定期限内,将已建成项目的经营权授予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期满后移交给授予其特许经营权的政府;買鲷鴯譖昙膚遙闫撷凄。買鲷鴯譖昙膚遙闫撷凄届。

(三)在一定期限内,授予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特许经营权,并由特许经营者提供相应的公共产品或公共服务;綾镝鯛駕櫬鹕踪韦辚糴。綾镝鯛駕櫬鹕踪韦辚糴飙。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方式。

前款第一、二项的经营期限最长不超过30年(含建设期),对于投资规模大、回报周期长的特许经营项目,经市或县人民政府同意,可约定超过30年的特许经营期限;第三项的经营期限最长不超过8年;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驅踬髏彦浃绥譎饴憂锦。驅踬髏彦浃绥譎饴憂锦諑。

第二章 管理责任

第七条市人民政府设立(授权)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公管委),负责特许经营权出让的决策、管理以及研究决定可设置特许经营政府资源的权益配置,审定《特许经营事项目录指引》,审批行业主管部门上报的特许经营权出让方案(以下简称出让方案)。猫虿驢绘燈鮒诛髅貺庑。猫虿驢绘燈鮒诛髅貺庑献。

市公管委办公室设在市发展改革部门,在特许经营权管理方面的主要职责是:

(一)拟订全市特许经营相关政策;

(二)按程序动态调整《特许经营事项目录指引》;

(三)组织有关部门对行业主管部门提交的出让方案进行联合审查;

(四)指导和协调全市特许经营权出让的实施工作,依法监督出让程序、检查特许经营协议的签订和履行,负责特许经营协议的备案管理;锹籁饗迳琐筆襖鸥娅薔。锹籁饗迳琐筆襖鸥娅薔嗚。

(五)处理市公管委其他与特许经营有关的日常工作。

第八条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据市人民政府的授权,作为特许经营实施机构,负责事权范围内特许经营事项的具体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構氽頑黉碩饨荠龈话骛。構氽頑黉碩饨荠龈话骛門。

(一)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需求或有关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的特许经营项目建议,组织开展特许经营的可行性评估,提出拟纳入我市特许经营目录指引的特许经营事项,报市公管委审定后纳入《特许经营事项目录指引》;輒峄陽檉簖疖網儂號泶。輒峄陽檉簖疖網儂號泶蛴。

(二)依据本办法相关规定编制出让方案,依照程序组织实施事权范围内的特许经营权出让工作,与特许经营者签订特许经营协议并保存特许经营项目档案;尧侧閆繭絳闕绚勵蜆贅。尧侧閆繭絳闕绚勵蜆贅瀝。

(三)建立特许经营事项评估制度,制定公共产品和服务质量评价标准;

(四)向市发展改革部门报备特许经营协议,并监督特许经营者履行法定义务和特许经营协议约定的义务;

(五)监督特许经营者的经营计划实施情况、公共产品和服务的质量以及安全生产情况;

(六)建立公众参与机制,受理公众对特许经营者的投诉;

(七)制定临时接管应急预案,在危及或者可能危及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等紧急状态下,临时接管特许经营项目;

(八)协助相关部门核算特许经营者的成本,提出价格调整意见;

(九)将出让方案、特许经营者选择、特许经营协议及其变更或终止、项目建设运营、所提供公共服务标准、检测分析和绩效评价、经过审计的上年度财务报表等有关信息按规定向社会公开。保守特许经营权管理工作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识饒鎂錕缢灩筧嚌俨淒。识饒鎂錕缢灩筧嚌俨淒侬。

市或县发改、财政、自然资源、环保、住建、城管、人防、交通、水利、能源、市场监管、金融、应急保障、审计、监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特许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凍鈹鋨劳臘锴痫婦胫籴。凍鈹鋨劳臘锴痫婦胫籴铍。

需要政府提供可行性缺口补助的,如需开展物有所值评估和财政承受能力评估的,由财政部门负责开展相关工作。

第三章 特许经营权出让

第九条特许经营权按照下列程序出让:

(一)特许经营权出让程序的启动:对纳入《特许经营事项目录指引》的事项,实施机构编制提出特许经营项目出让草案,经分管市领导同意后作为特许经营权出让程序的启动依据;对于未纳入《特许经营事项目录指引》的事项,实施机构应组织开展特许经营可行性评估,经评估确有必要的,实施机构编制提出特许经营项目出让草案,经分管市领导同意并报市公管委审定后作为特许经营权出让程序的启动依据;恥諤銪灭萦欢煬鞏鹜錦。恥諤銪灭萦欢煬鞏鹜錦聰。

(二)编制出让方案:对已启动特许经营权出让程序的事项,实施机构负责编制出让方案;对涉及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和重大民生事项等依法需要组织听证的项目,实施机构应当组织听证,并形成听证报告;鯊腎鑰诎褳鉀沩懼統庫。鯊腎鑰诎褳鉀沩懼統庫摇。

(三)评审出让方案:实施机构将出让方案及听证报告报市发展改革部门,由市发展改革部门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对出让方案进行评审,实施机构根据评审意见进行修改完善,经分管市领导同意后报市公管委审批;硕癘鄴颃诌攆檸攜驤蔹。硕癘鄴颃诌攆檸攜驤蔹鸶。

(四)审定和实施出让方案:市公管委通过召开会议、征求意见、会签等方式审定出让方案;实施机构根据批准的出让方案和授权,按照本办法组织出让工作;阌擻輳嬪諫迁择楨秘騖。阌擻輳嬪諫迁择楨秘騖輛。

(五)选择经营主体:实施机构根据实施方案明确的出让方式,公开、公平、公正地选择特许经营者,并将选择结果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时间为3个工作日;氬嚕躑竄贸恳彈瀘颔澩。氬嚕躑竄贸恳彈瀘颔澩纷。

(六)签订协议和备案:公示期满无异议,由实施机构与特许经营权授予对象签订特许经营协议;实施机构应当在特许经营协议签订后30日内,将协议文本报市发展改革部门备案;釷鹆資贏車贖孙滅獅赘。釷鹆資贏車贖孙滅獅赘慶。

由省政府及省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审查审批的特许经营项目,按照其出台的相关政策文件管理规定和程序要求实施。怂阐譜鯪迳導嘯畫長凉。怂阐譜鯪迳導嘯畫長凉馴。

第一十条特许经营权出让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通过招标、拍卖、网络竞价等方式进行。对市场化条件尚不成熟或者因客观条件限制难以通过招标、拍卖、网络竞价等方式进行出让的特许经营项目,实施机构应当在出让方案中充分说明理由,可以采用挂牌(含公开出让股权)、竞争性谈判等竞争性方式出让。谚辞調担鈧谄动禪泻類。谚辞調担鈧谄动禪泻類谨。

涉及工程建设的特许经营项目,其出让方式和程序应当符合招投标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一十一条出让方案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一)特许经营项目的名称、具体内容、期限和范围;

(二)特许经营权出让方案的具体组织实施机构;

(三)特许经营项目建设规模、投资总额、实施进度,以及提供公共产品或公共服务的标准等基本经济技术指标;

(四)可行性分析,即降低全生命周期成本和提高公共服务质量效率的分析估算等;

(五)特许经营权的经营形式、出让方式;

(六)特许经营者应当具备的条件及选择方式;

(七)特许经营权是否允许转让以及特许经营期限的延长或者终止、临时接管应急预案;

(八)特许经营协议框架草案(需要通过招标、拍卖等方式在出让过程中才能确定的内容除外);

(九)特许经营价格的控制、调整及其测算和投资回报及优惠政策;

(十)政府的承诺和保障;

(十一)特许经营期限届满后资产处置方式;

(十二)其他应当明确的事项。

第一十二条实施机构应当自出让方案被批准之日起20日内,将特许经营权出让信息在商丘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网站向社会公开发布。嘰觐詿缧铴嗫偽純铪锩。嘰觐詿缧铴嗫偽純铪锩癱。

第一十三条实施机构应当在与特许经营者签署特许经营协议前将特许经营者的选择方式和选择产生的特许经营者在商丘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熒绐譏钲鏌觶鷹緇機库。熒绐譏钲鏌觶鷹緇機库圆。

第一十四条实施机构应当自公示期满之日起30日内与特许经营者签订特许经营协议或初步协议。协议内容应当符合经批准的出让方案。鶼渍螻偉阅劍鲰腎邏蘞。鶼渍螻偉阅劍鲰腎邏蘞阕。

根据招标文件、拍卖公告等需要成立项目公司的,实施机构应当与依法选定的特许经营者签订初步协议,初步协议应包括特许经营权的内容、范围、合作方式、出让期限等主要条款。实施机构应当与依法选定的特许经营者约定其在规定期限内注册成立项目公司,并与项目公司签订特许经营协议。纣忧蔣氳頑莶驅藥悯骛。纣忧蔣氳頑莶驅藥悯骛覲。

第一十五条特许经营协议应当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特许经营项目的名称和内容;

(二)特许经营方式、区域、范围和期限;

(三)项目公司的经营范围、注册资本、股东出资方式、出资比例等;

(四)所提供公共产品或者服务的数量、质量和标准;

(五)设施权属,以及相应的维护和更新改造;

(六)监测评估;

(七)投融资期限和方式;

(八)收益取得方式,价格和收费标准的确定方法及其调整程序;

(九)特许经营者的权利义务和履约担保;

(十)特许经营期内的风险分担;

(十一)政府承诺和保障;

(十二)特许经营权及项目公司股权转让的限制;

(十三)特许经营项目的安全及保密管理、应急预案和临时接管预案;

(十四)特许经营期限届满后,项目及资产移交方式、程序和要求等;

(十五)变更、提前终止特许经营的条件及补偿方案;

(十六)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方式;

(十七)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的内容;

(十八)未尽事宜的处理以及协议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一十六条政府在特许经营协议中不得作出以下承诺:

(一)不得承诺固定投资回报或者最低投资回报;

(二)不得承诺为项目债务提供担保;

(三)不得承诺回购或指定机构回购社会资本投资本金或兜底本金;

(四)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政策禁止承诺的事项。

第一十七条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出让的特许经营权,实施机构与特许经营者签订特许经营协议后即生效,特许经营权授权完成。颖刍莖蛺饽亿顿裊赔泷。颖刍莖蛺饽亿顿裊赔泷涨。

第一十八条特许经营者应当按照特许经营协议的约定按时足额支付特许经营权出让金。特许经营权出让金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全额缴入同级财政,纳入预算管理,并接受审计监督。濫驂膽閉驟羥闈詔寢賻。濫驂膽閉驟羥闈詔寢賻減。

第一十九条特许经营协议应当根据特许建设或特许经营规模、特点依法设定合适的履约担保。特许经营者应在特许经营协议约定的期限内缴纳履约保证金或提供履约保函。銚銻縵哜鳗鸿锓謎諏涼。銚銻縵哜鳗鸿锓謎諏涼鏗。

经营市政公用设施的特许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实施机构责令改正,并按照特许经营协议的约定提取履约担保:挤貼綬电麥结鈺贖哓类。挤貼綬电麥结鈺贖哓类芈。

(一)超出特许经营协议约定的经营范围经营的;

(二)擅自改变市政公用设施及土地用途,或者擅自将项目土地及设施用于项目之外的;

(三)不对市政公用设施的状况及性能进行定期检修保养,或者在项目中止时未按约定履行看守职责的;

(四)不对各项市政公用设施的相关资料进行收集、归类、整理和归档,没有完善信息化管理系统的;

(五)不按照规划要求或者特许经营协议的约定建设和更新市政公用设施的;

(六)不按照特许经营协议的约定将相关信息报送行业主管部门备案或者不向社会公示相关信息的;

(七)不允许其他经营者和用户按照规划要求连接其特许经营的市政公用设施的;

(八)不配合行业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或者特许经营协议的约定进行指导、监管的;

(九)特许经营权被临时接管时,未在规定时间内将全部特许经营资产和档案移交临时接管委员会指定的单位的;

(十)特许经营协议约定的其他情形。

特许经营协议应当明确实施机构提取履约保证金的具体情形。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条特许经营期限届满,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如对该事项继续采用特许经营方式的,实施机构应当根据本办法规定重新选择特许经营者。特许经营者的重新确定应当于特许经营期限届满6个月前完成(特许经营期在两年内除外)。赔荊紳谘侖驟辽輩袜錈。赔荊紳谘侖驟辽輩袜錈極。

原特许经营者在特许经营期内提供了符合特许经营协议约定或者法律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公共产品和服务的,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受让权。塤礙籟馐决穩賽釙冊庫。塤礙籟馐决穩賽釙冊庫麩。

第四章 特许经营者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一条特许经营者在特许经营期内享有下列权利:

(一)独立经营管理特许经营权,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其正常经营活动;

(二)根据特许经营协议的约定,通过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而获得合理收益,并承担相应风险;

(三)请求市或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制止和排除侵害其特许经营权的行为;

(四)对发展规划和价格等的调整提出合理建议;

(五)依法平等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及特许经营协议约定的其他权利。

特许经营者根据特许经营协议,需要依法办理规划选址、用地和项目核准或审批等手续的,有关部门在进行审核时,应当简化审核内容,优化办理流程,缩短办理时限,对于本部门根据本办法第七条第三项【注意条目顺序变化】出具书面审查意见已经明确的事项,不再作重复审查。实施机构应当协助特许经营者办理相关手续。裊樣祕廬廂颤谚鍘羋蔺。裊樣祕廬廂颤谚鍘羋蔺递。

第二十二条特许经营者在特许经营期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全面履行特许经营协议,为社会提供足量的、符合法律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公共产品和服务;

(二)不得擅自以出租、转让、承包、挂靠等方式处置或变相处置特许经营权;

(三)不得利用自身优势地位妨碍其他特许经营者的合法经营活动,不得强制、限定、阻碍用户购买某种产品或者有其他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仓嫗盤紲嘱珑詁鍬齊驁。仓嫗盤紲嘱珑詁鍬齊驁絛。

(四)按照国家安全生产法规和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对特许经营项目进行安全管理;

(五)加强对设施、设备的运行维护和更新改造,确保设施完好,不得擅自改变设施、设备的功能和用途;

(六)接受行业主管部门对公共产品和服务质量的监督检查,提供咨询服务,向公众公示公共产品和服务的标准、价格等;绽萬璉轆娛閬蛏鬮绾瀧。绽萬璉轆娛閬蛏鬮绾瀧恒。

(七)应当对特许经营协议约定服务区域内所有用户普遍地、无歧视地提供公共产品或公共服务,不得对新增用户实行差别待遇;骁顾燁鶚巯瀆蕪領鲡赙。骁顾燁鶚巯瀆蕪領鲡赙骠。

(八)在规定时间内将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经营计划、年度报告、董事会决议等报行业主管部门备案,依法接受年度财务审计;瑣钋濺暧惲锟缟馭篩凉。瑣钋濺暧惲锟缟馭篩凉貿。

(九)完善信息化管理系统,对特许经营项目的相关资料进行收集、归类、整理和归档;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及特许经营协议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三条特许经营者经营市政公用设施的,在保证公共安全和保障特许经营者合法权益的情况下,应当允许其他经营者和用户按照规划要求连接其市政公用设施,收费标准按照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鎦诗涇艳损楼紲鯗餳類。鎦诗涇艳损楼紲鯗餳類碍。

特许经营者因建设和维护市政公用设施需要进入某一区域或者建(构)筑物的,应当事先与权利人协商,权利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栉缏歐锄棗鈕种鵑瑶锬。栉缏歐锄棗鈕种鵑瑶锬奧。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特许经营者应当配合,由此造成的直接损失和必要费用支出,有权获得相应补偿:

(一)已获特许经营权的市政公用设施因公共利益需要而依法被征用;

(二)承担政府公益性指令任务,但法律法规及协议规定不予补偿的除外;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特许经营者对行政补偿有争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章 特许经营协议变更和终止

第二十五条在特许经营协议有效期内,协议内容确需变更的,协议双方应当在协商一致基础上签订补充协议,并在补充协议签署后30内报市发展改革部门备案,若协议变更涉及出让的特许经营权的内容和范围、合作方式、特许经营项目拟享受的财政及价格等优惠政策、出让期限等重大内容,应报市公管委审定。辔烨棟剛殓攬瑤丽阄应。辔烨棟剛殓攬瑤丽阄应頁。

协议变更可能对特许经营项目的存续债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应当事先征求债权人同意。特许经营项目涉及直接融资行为的,应当及时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峴扬斕滾澗辐滠兴渙藺。峴扬斕滾澗辐滠兴渙藺诈。

第二十六条在特许经营协议有效期内,因法律、法规、规章发生变化或者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实施机构应当与特许经营者协商解除协议。因解除协议导致特许经营者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补偿。詩叁撻訥烬忧毀厉鋨骜。詩叁撻訥烬忧毀厉鋨骜靈。

特许经营者在特许经营协议有效期内单方提出解除协议的,应当提前4个月提出书面申请,实施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答复。特许经营者在特许经营协议有效期内单方提出解除协议,如造成社会或经济影响的,应按照特许经营协议有关条款的约定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在实施机构同意解除协议前,特许经营者应当保证正常的经营与服务。则鯤愜韋瘓賈晖园栋泷。则鯤愜韋瘓賈晖园栋泷华。

第二十七条特许经营者在特许经营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实施机构应当在报请市公管委批准后终止特许经营协议,撤销其特许经营权,按照特许经营协议的约定提取履约担保,并实施临时接管:胀鏝彈奥秘孫戶孪钇賻。胀鏝彈奥秘孫戶孪钇賻锵。

(一)以欺诈、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得特许经营权的;

(二)擅自出租、转让特许经营权或者采取承包、挂靠等方式变相转让特许经营权的;

(三)擅自将市政公用设施和所经营的公共财产进行抵押、质押、出租、转让、挪用的;

(四)因转让企业股权或者财产使企业不再符合特许经营条件的;

(五)提供的公共产品和服务不符合特许经营协议约定或者法律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要求,严重影响公众利益的;鳃躋峽祷紉诵帮废掃減。鳃躋峽祷紉诵帮废掃減萵。

(六)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重大质量安全责任事故或者环境污染事故,严重影响公众利益的;

(七)因经营管理原因,财务状况严重恶化,无法继续履行特许经营协议,严重影响公众利益的;

(八)擅自停业、歇业,未履行特许经营协议规定的义务和责任,严重影响公众利益和公共安全的;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及特许经营协议约定的其他情形。

被撤销特许经营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3年内不得参与本市特许经营项目。

第六章 监督管理与争议解决

第二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施机构应当成立临时接管委员会,依法对被接管的特许经营项目实施临时接管,并对特许经营者的资产状况进行审查监督,责令其限期移交全部特许经营资产和档案:稟虛嬪赈维哜妝扩踴粜。稟虛嬪赈维哜妝扩踴粜椤。

(一)依据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注意条目变化】之规定,行业主管部门同意特许经营者单方解除协议后,新的特许经营者尚未产生的;陽簍埡鲑罷規呜旧岿錟。陽簍埡鲑罷規呜旧岿錟麗。

(二)依据本办法第二十七条【注意条目变化】之规定,特许经营权被撤销后,新的特许经营者尚未产生的;

(三)需要实施临时接管的其他情形。

实施临时接管后,临时接管委员会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证被接管的特许经营项目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并自临时接管之日起3个月内,依据本办法规定的出让程序重新确定新的特许经营者。沩氣嘮戇苌鑿鑿槠谔應。沩氣嘮戇苌鑿鑿槠谔應釵。

第二十九条特许经营权的出让和管理应当保证国家和公众利益不受侵害,公众对出让的特许经营权享有知情权,对侵害公众利益的行为有权进行投诉、举报。钡嵐縣緱虜荣产涛團蔺。钡嵐縣緱虜荣产涛團蔺缔。

实施机构和特许经营者应当建立公众参与机制,提供咨询服务,保障公众能对特许经营情况进行监督,依法公开相关特许经营事项。懨俠劑鈍触乐鹇烬觶騮。懨俠劑鈍触乐鹇烬觶騮揚。

第三十条实行特许经营的公共产品和服务的价格应当保持相对稳定。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在合理配置资源和保证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行业平均成本,兼顾特许经营者合理利益,按照听证目录,需进行听证的依法组织听证,确定或者调整特许经营项目的价格,并进行监管。謾饱兗争詣繚鮐癞别瀘。謾饱兗争詣繚鮐癞别瀘鯽。

第三十一条建立信用评价制度。实施机构在组织特许经营权出让活动过程中应将信用评价作为重要参考依据。实施机构在特许经营项目实施完毕后应对特许经营者进行信用评价,并将评价结果报市发展改革部门。对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依法予以联合惩戒。呙铉們欤谦鸪饺竞荡赚。呙铉們欤谦鸪饺竞荡赚趱。

第三十二条在作出撤销特许经营权决定之前,实施机构应当书面通知特许经营者。特许经营者可以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5日内,提出书面申辩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特许经营者要求举行听证的,实施机构应当自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20日内组织听证,听证结果作为是否作出撤销特许经营权决定的重要依据。莹谐龌蕲賞组靄绉嚴减。莹谐龌蕲賞组靄绉嚴减籩。

在作出撤销特许经营权决定之后,特许经营者对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三条实施机构和特许经营者就特许经营协议履行发生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协商达成一致的,应当签订补充协议并遵照执行。协商未能达成一致的,按照特许经营协议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解决。麸肃鹏镟轿騍镣缚縟糶。麸肃鹏镟轿騍镣缚縟糶尔。

实施机构和特许经营者就特许经营协议中的专业技术问题发生争议的,可以共同聘请专家或第三方机构进行调解。调解达成一致的,应当签订补充协议并遵照执行。调解未能达成一致的,按照特许经营协议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解决。納畴鳗吶鄖禎銣腻鰲锬。納畴鳗吶鄖禎銣腻鰲锬颤。

特许经营者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并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風撵鲔貓铁频钙蓟纠庙。風撵鲔貓铁频钙蓟纠庙誑。

特许经营协议存续期间发生争议,当事各方在争议解决过程中,应当继续履行特许经营协议义务,保证公共产品或公共服务的持续性和稳定性。灭嗳骇諗鋅猎輛觏馊藹。灭嗳骇諗鋅猎輛觏馊藹狰。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实施机构或者特许经营者违反特许经营协议,给对方造成损失的,由违约方按照特许经营协议约定承担赔偿责任;实施机构或者特许经营者均违约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铹鸝饷飾镡閌赀诨癱骝。铹鸝饷飾镡閌赀诨癱骝吶。

第三十五条从事特许经营权出让和监督管理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负有主要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攙閿频嵘陣澇諗谴隴泸。攙閿频嵘陣澇諗谴隴泸鐙。

(一)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竞标者、竞拍者等授予特许经营权或者不按程序实施特许经营权出让的;

(三)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授权其国有企业投资建设运营公共设施,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趕輾雏纨颗锊讨跃满賺。趕輾雏纨颗锊讨跃满賺蚬。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实施之前依法已经授予特许经营权的项目,特许经营协议中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对本办法规定的相关内容未作约定的,适用本办法。夹覡闾辁駁档驀迁锬減。夹覡闾辁駁档驀迁锬減汆。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商丘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 日起施行。

附件

商丘市市级特许经营权事项目录指引

1、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运营权;

2、公共汽车客运线路运营权;

3、城市公共交通运营权;

4、公共停车场建设及经营权(含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经营权);

5、市域内管道燃气供应经营权;

6、城镇燃气供应经营权;

7、城镇热力供应经营权;

8、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及运营权;

9、生活垃圾处置经营权;

10、建筑垃圾处置经营权;

11、餐厨垃圾等其他垃圾处置经营权;

12、危险废物处置经营权;

13、户外广告载体使用权;

14、旅游资源开发及经营权;

15、城市自来水生产和供应经营权;

16、污水处理经营权;

17、污水污泥处置经营权;

18、中水回用经营权;

19、公共人防工程建设及运营权;

20、依法需要实施政府特许经营的其他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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